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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律师称奥巴马赠英国女王iPod可能违反版权法
2009-05-05
2009-4-3 11:16:31 文/新浪科技 出处:新浪科技 美律师称奥巴马赠英国女王iPod或违反版权法   北京时间4月3日上午消息,电子前沿基金会(EFF)律师弗雷德?冯-罗曼(Fred von Lohmann)发表博文指出,美国总统奥巴马向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赠送的iPod中存有约40首百老汇歌曲和流行音乐,这可能违反了美国版权法。  冯-罗曼博客全文如下:  据报道,奥巴马总统将一个存有40首歌曲的iPod作为礼物送给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这种做法是否违反了版权法?  这个问题非常不容易回答。虽然你知道版权法被违反了。  根据版权法首次销售原则(first sale doctrine),CD、书籍或者其他有版权的作品所有者有权将自己的作品作为礼物赠出或者卖掉,版权所有者还有分销自己作品的排他权。  不过,在数字领域,版权所有者、甚至版权局都认为,由于“所有权”已经被“许可”取代,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已经被以电脑为媒介的交易取代,所以不能复制数字产品。首次销售原则在日常生活中应用非常广泛,比如向朋友赠送iPod、在eBay上出售二手CD,或者从图书馆借DVD等等都涉及首次销售原则。EFF和其他机构一直不断的处理违反首次销售原则的行为。  那么,奥巴马总统的做法是否违反了首次销售原则?这个问题很难回答。如果他只是购买了“点击量最大”的CD,并将CD送给英国女王,那么就属于违反首次销售原则。但是,由于涉及数字技术,因此又陷入法律的泥沼。(为了不使问题更加复杂,接下来的讨论我将不考虑总统的豁免权和英国版权问题。)  首先,让我们想象一下,奥巴马总统(或者他的下属)从iTunes音乐商店购买了上述40首歌曲。问题是,购买者是否“拥有”从iTunes商店购买的音乐?购买音乐前需要点击同意的接近9000字的法律条款并不能回答这个问题。(是该法律条款的疏忽吗?我怀疑。)版权所有者不断在法庭上辩论称,对于很多数字产品,他们出售的仅仅是“许可”,购买者没有“拥有”这些产品,因此购买者没有权利将这些产品再次出售或者作为礼物送出。  其次,即使首次销售原则适用于从iTunes下载的音乐,那么将这些音乐复制到iPod上属于什么行为?注意,iTunes的音乐并不能直接下载到iPod上。奥巴马总统送给英国女王的iPod中就有这样的音乐,这些音乐适用于什么法律条款?iTunes服务条款指出,下载的音乐“只能用于个人或非商业用途”。那么,向一国元首赠送这些音乐是“个人用途”吗?这更像是“外交用途”,是吗?因此,版权所有者可以认为奥巴马总统赠出的iPod中的音乐没有得到授权,因为这超出了iTunes的“许可”范围。一些版权所有者认为,任何超出“许可”范围的行为都构成违反版权法。  也许奥巴马总统的做法是合理的?我当然持这种看法。但是,奥巴马总统的下属是否会删除下载到电脑上的音乐文件这一问题重要吗?  第三,奥巴马总统的做法是否构成了违约?就如我上面所提到的,一些人可能认为,这种“使用”从iTunes下载的音乐的做法违反了协议规定的“个人用途”限制。那么,如果奥巴马总统的做法违反了与iTunes的协议,版权所有者是否能以“第三方受益人”来起诉奥巴马?目前还不清楚。  当然,也许你还会问,英国女王将她的新iPod连接到她的电脑上复制更多音乐时又该怎么办?  当然,没人认为版权所有者将对奥巴马总统或是英国女王提起诉讼。但我们肯定不希望我们的领袖在日常生活中都不懂版权法。(宁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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