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垄断法细则出台 特殊行业借鉴国际通行做法 |
2009-05-05 |
|
2008-8-6 11:10:00 文/网易 出处:网易 由于一些特殊行业、领域,如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行业、领域经营者的资产构成比较复杂,为了使申报标准符合这些行业、领域经营者的实际情况,国际通行做法是对其营业额的计算专门作出规定。
作为反垄断法首项配套法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近日在国务院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规定》共5条,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旨在明确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
营业额4亿企业合并须申报
《规定》分两项规定了需要申报的经营者集中的标准:一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二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宏源证券研究中心总经理程文卫表示,这几个营业额的数字门槛并不算太苛刻,整体上比以往的相关规定有所宽松。“《规定》一定程度上能够规范国内并购以及外企对国内企业的并购活动,以更好地落实《反垄断法》。”
特殊行业申报标准须考虑实际情况
《规定》特别指出,对于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由于一些特殊行业、领域,如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行业、领域经营者的资产构成比较复杂,为了使申报标准符合这些行业、领域经营者的实际情况,国际通行做法是对其营业额的计算专门作出规定。
有专业人士认为,“由于金融业的并购产生的资金额较高,日后的细则可能对金融业更宽松些。此外,对于重化工业、房地产业等行业的标准也应该适当提高。”
此规定可看作是《反垄断法》的配套措施,能起到一定程度的完善和补充作用,为所有一般性国内收购和跨国并购提供了前期大框架。不过由于条款的可操作性仍待提高,预计此后政府还将陆续出台更加细化的相关规定。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