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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专家:反垄断三部门分权可行却不完美 |
2009-0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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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8-4 9:57:00 文/袁场 出处:第一财经日报 《反垄断法》8月1日正式实施的同时,其执法框架已基本明朗。当天,国务院成立反垄断委员会,而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三个部委围绕该法的具体执行范围此前已经划定。
“目前的执行框架肯定不是完美的,但它又是最适合我国目前现实情况的,因此也是当下最可行的。”昨天,《反垄断法》起草专家组成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盛杰民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认为。
现实:“协调、统一”
在《反垄断法》实施当天,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消息,根据《反垄断法》的具体规定正式成立了反垄断委员会。明确其主要职责是:研究拟定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等。
不过,对于该委员会的成员组成和工作规则等具体内容,目前尚不明确。“三个执行机构的负责人应该是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成员,还有相关行业的负责人,其核心领导应该是国务院主抓经济的高层。”盛杰民向本报记者分析认为。
此前,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三定”方案,《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明确为:国家工商总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价格垄断协议除外)等方面的工作;国家发改委将负责依法查处价格垄断协议行为;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工作。
根据上述方案,工商总局成立了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
8月1日,国家发改委价格司、价格监督检查司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表示,为配合反垄断法实施,正确开展反价格垄断的执法工作,其已经完成《反价格垄断规定》的起草工作,使该法有关反价格垄断的部分更具有操作性。
该负责人表示,国务院近日印发的“国家发改委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赋予其“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的职责。
同一天,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草案)》。
会议认为,为防止因经营者集中导致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有必要制定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草案根据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上一年度全球营业额和境内营业额两个指标,明确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经营者集中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
此间有数名律师和企业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最担心的是目前的设置会导致“多头管理,审批程序冗繁复杂,办事效率低下”等问题。
盛杰民认为,就目前的框架分析,当然会带来系统性、权威性不够等问题。但是在实践中,三个执法机构应该会在反垄断委员会的领导和协调下,逐步磨合,减少冲突,共同解决问题。
未来:“分久必合”
此前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德衡律师事务所主任邱榆霞认为,按照目前的执法框架,将来律师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可能要同时跑三个部门,拿到三个盖章才能完成审批。
“律师当然希望这个框架最好是完美的,这样会节省很多人力、时间等成本”,盛杰民认为,但是,毕竟一直以来这三个部委都曾在反垄断方面有各自的负责范围,这样设计也是考虑到它们职能的延续性。同时考虑到我国现实情况的复杂性,才专门成立反垄断委员会来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冲突。
由此,他认为,这种框架虽然并非完美,但是显然是最适合我国当下实际情况的。
不过,盛杰民也承认了将来实践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其实,价格垄断协议和市场支配地位等问题在三个部门各自职能中会出现交叉,到时候如何区分是个问题”。
就一切可能出现的问题,各个层面的人士都寄希望于司法解释和实施细则的出台。盛杰民告诉记者,其出台前应该会委托有关机构起草,会有专家参与讨论和调研,甚至也会吸收企业和律师等各相关领域的意见。
“不过目前的架构也是不会太长久的,最终应该会形成一个集中的统一的机构。”盛杰民认为,这才是最理想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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