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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垃圾回收将设门槛 无证经营可罚50万
2009-05-05
2008-2-4 14:21:00 文/市场报 出处:市场报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已于2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首次规定了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和销售者的废品回收责任。那么,《办法》能否使长期处于法律真空状态的电子垃圾拆解行业步入正轨呢? 电子垃圾回收将设门槛 无证经营可罚50万   据统计,我国每年约有400多万台电视机、500多万台洗衣机、500多万台冰箱、600多万台计算机及3000万部手机进入淘汰期。我国的电子废弃物在逐年快速增长的同时,发达国家的“洋电子垃圾”也在我国沿海一些省份非法进口。由于我国电子垃圾回收和处理的渠道、技术尚不完善,电子垃圾的回收利用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这不仅造成了资源的浪费,也给我国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危害。   为此,我国于2008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办法》首次规定了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和销售者的废品回收责任。那么,《办法》能否使长期处于法律真空状态的电子垃圾拆解行业步入正轨呢?   电子垃圾回收呈无序状态   2008年1月26日中午,《市场报》记者来到北京公主坟,在不到100米的距离内连续看到3位持有“高价回收废旧手机、硒鼓、墨盒”的小贩,一见有行人路过就招揽,“卖手机吗?高价回收。”“除了手机外,其他的还回收什么?”记者问其中一位中年小贩。这位小贩告诉记者,“废旧手机、电脑、相机、打印机的硒鼓、墨盒、MP3、MP4,我们都回收。”“这些东西被回收后都去哪儿了?”小贩笑着说,“再利用呗,主要替别人收,有公司到我们这里拿货。”   在北京有名的二手笔记本交易市场——中关村中海电子市场,记者看到一些摊位上方挂着“收售二手笔记本”的招牌,摊位里堆放着各种废旧笔记本,一些摊主正对笔记本进行拆解组装,空气中弥漫着一股怪味。记者了解到,这里的二手笔记本有些是从大公司淘汰下来的,也有的是消费者个人更新换代后的废旧产品。商贩们把回收来的废旧笔记本重新组装、翻新后,价钱往往能翻上好几倍。   那么,电子产品生产者是否建立了回收制度呢?三星的客服人员明确告诉记者:“三星没有手机回收制度。”而诺基亚(北京)客服部的工作人员则表示:“有回收废旧手机的制度,但都是无偿回收,直接送回生产厂家报废。”   据了解,由于缺少正规的回收渠道及利益驱动等原因,部分废旧电子产品通过“拾荒帮”、“有偿回收”等渠道到了电子垃圾处理者手中,再经简单拆解、修理后进入二手交易市场。   企业应建电子垃圾回收系统   《办法》规定,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限制或者淘汰有毒有害物质在产品或者设备中的使用;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进口者和销售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开产品或者设备所含有的铅、汞、镉、六价铬等有毒有害物质,应标明无害化方式利用或者处置的方法提示。   与其他有关电子垃圾的法规相比,《办法》规定了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回收系统,回收废弃产品或者设备,并负责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对其进行贮存、利用或者处置。这意味着生产商、经销商有义务对使用过的电子产品进行回收处理,承担“延伸责任”和处理成本。   拆解、经营电子垃圾将有门槛   根据《办法》的规定,对于新建、改建、扩建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项目,建设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环保部门报批。项目竣工后,要通过环保部门验收,并纳入名录管理。列入名录的单位还要对污染物排放进行日常定期监测。《办法》禁止任何个人和未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活动。   对于无照经营、擅自处理电子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办法》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缔,没收工具、设备等,还可处以最低5万元、最高50万元的罚款;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不得转交给没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在处置过程中,如果未达到相关技术标准,且产生了一定环境污染的,将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办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控告和检举。   《办法》还需补充实施细则   记者还了解到,一些消费者、企业和相关行业对《办法》的关注及理解明显不够,而一些长期靠回收、拆解电子垃圾为业的老板对此也不明了。“就听说为了防治‘白色污染’,超市的塑料袋将有偿使用,没听说有防治电子垃圾污染的《办法》啊。”北京团结湖附近一位回收废旧手机、墨盒的小贩对记者说。   此外,《办法》虽然提及了相关各方的责任,但仍有不清晰之处。如《办法》规定:“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和销售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回收系统,回收废弃产品或者设备,并负责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储存、利用或者处置。”但生产者、进口者和销售者的义务放在一起没有做区分,究竟谁负责回收?所谓的“回收系统”是一个什么样的系统?这些均需出台补充实施细则以加强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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