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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待加强 富比案又起风云 |
2009-0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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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4 22:10:00 文/比特网 出处:比特网 有关手机代工巨头富士康和比亚迪的知识产权纠纷又有新的进展。根据两公司分别在1月10日和1月13日发布的公告,双方都已经接到深圳法院委派的专家鉴定机构发出的两份鉴定。不过,对于报告的解读,双方仍然各有解释。而根据比亚迪的公告,富士康在中国内地诉讼中索偿的损失为人民币500万元无改变。
(设计对白:郭台铭: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待加强)
质疑非公知信息
根据富士康的公告,该公司在1月3日接获深圳法院委派的专家鉴定机构发出的两份报告,报告指出,原告(富士康附属及其母公司附属)在中国内地诉讼中提供的文件中超过60%带有非公知信息;在被查获证据中发现比亚迪使用的文件为数不少与原告的非公知文件记载的信息相同;被查获硬盘载有100多份属于原告的文件,其中超过55%带有非公知信息,硬盘中发现比亚迪正在使用的两份文件,与其中一份原告在被查获硬盘中的非公知文件记载的信息相同。
针对富士康的公告,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及比亚迪电子 (国际)有限公司1月13日同时发布公告称: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4接获两份鉴定报告,鉴定报告并无附有原应附有的任何附录。2008年1月10日,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接获包括大量文件的附录,当中大部分乃由中国内地诉讼的原告单方面呈交鉴定机构,而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对其中内容毫不知情。
公告说,经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国法律顾问告知,即使鉴定报告被发表,鉴于与讼人呈交鉴定机构的文件类别、呈交程序及鉴定报告所载的内容,中国内地诉讼的与讼人仍可对鉴定报告的合法性及有效性提出质疑。鉴定报告的有效性及对决定中国诉讼的凭证价值亦须待深圳法院考虑。其后将恢复进行大量法律诉讼,直至作出最终判决。此外,鉴定机构的角色被认为是鉴定有关资料是否属机密性质,并不适合判断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已使用有关数据。
富士康比亚迪各有说法
富士康发言人童文欣告诉记者,“比亚迪的公告是在避重就轻。”他表示,第一,鉴定机构是由深圳中院委托最高法院去指定的,中立性绝对不容置疑。而且整个鉴定报告是由法律、知识产权、产业管理等相关领域里的15位专家共同出具,专业性显然不容置疑。
同时童文欣说,鉴定报告主要是做两件事,第一是鉴定法院从比亚迪查扣的硬盘里找到的富士康文件是不是具有非公知性;第二是鉴定法院从比亚迪查扣的硬盘里的文件与富士康提供的文件是不是有同一性。也就是先鉴定是否商业机密,然后再确定系统文件是否一样。鉴定的结果显示:超过一半以上的富士康信息是非公知信息,同时双方文件的同一性也得到了证明。这个鉴定结果极有可能对判决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这一意义上,比亚迪手机业务前景如何,显然命悬此次司法鉴定。
比亚迪知识产权及法律部经理黄章辉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对此事件的进展以公告为准,其他问题不回答。不过他表示后续肯定还有工作要做。
诉讼也是竞争手段
北京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刘春泉律师认为,比亚迪与富士康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重要性并不在于该案件的索赔标的高达数百万元。问题在于,如果假设侵权指控成立,那么,自然法院需要判令比亚迪停止侵权,那么,比亚迪现在进行的手机代工业务当中,有多少业务可能受到影响?是不是会有可能因此影响企业的运营和盈利预期?所以,别看知识产权案件目前的赔偿标的不大,仍然有那么多的跨国公司不断兴讼。因为一旦获得法院支持停止侵权,那么将从根源上消灭假冒,而这种收益是远远大于诉讼获得的金钱赔偿。
刘春泉认为,这个案件实质意义已经不在于知识产权本身的争执了。明白这一点,还可以警示我们的中小企业从现在做起,注重防范知识产权等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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