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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新《破产法》施行相关细则待出台 |
2009-0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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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6-2 9:47:00 文/张冰 出处:新京报 专家认为银行坏账回收率有望大幅提高
昨日,历经十二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破产法》)正式施行。该法1994年开始起草,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具有标志性的一部法律。本次施行的法律与198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相比,在国企破产、金融机构破产、职工工资清偿、追究破产企业领导人责任等方面均有所突破。
首次规定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
《破产法》规定,法律的公布时间2006年8月27日将成为界定劳动债权和担保债权清偿顺序的分水岭。该法公布前出现的破产,破产人将优先清偿职工工资和其他福利;破产人无担保财产,不足以清偿职工工资的,要从有担保的财产中清偿。公布后,破产人将优先清偿企业担保人,职工工资和其他福利仅能从未担保财产中清偿。
对于金融机构破产,该法也首次作出规定。根据法律,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现资不抵债等破产情形时,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北大中国研究中心教授徐滇庆表示,这是我国第一次规定金融机构市场化的“退出机制”,是我国金融机构市场化运做的重要配套设施,“只有这样,我国银行业才会有风险意识,否则国家一而再再而三的注资还会出现”。
新法同时规定,除已列入国务院总体规划的2000多家国企外,其余约10万户国企将失去“特殊照顾”,适用于企业破产法,转而选择市场化的退出方式。
相关实施细则待出台
北京科技大学管理学院金融工程系主任刘澄表示,新《破产法》施行对于国企改革是一个阶段性的总结。他表示,过去国企破产是政策性破产,国家有各种各样的优惠措施保证,甚至是冲减债务之后,企业仍然继续生存。
对于金融机构破产,新法也首次作出规定。对此,刘澄表示,目前国家对于金融机构破产的后续法律规定还处于不完善的阶段,金融机构破产后,投资者利益按照各监管部门的规定是可以得到保障的,但是这种保障缺乏法律条文的支持,因此有必要制定明确的法律条文。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表示,目前金融机构破产的规定,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还处于探索阶段,有的行业已经出台规定,但需要制定各金融行业统一的细则。
另外,破产法还引入了管理人制度。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李曙光认为,管理人制度是破产法的核心,但是各地目前的管理人制度的各种细则还没有制定出来,各种工作落后于《破产法》的施行,这需要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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