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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技术垄断第一案开庭 美国英特尔公司成被告
2009-05-05
2006-8-10 15:55:00 文/夏凌 出处:中华工商时报   在深圳的两家公司之间的著作权纠纷案被业内称为“2005年中外知识产权第一案”。而对这起技术合同无效纠纷案,也被业内称为全国反技术垄断第一案。   日前,备受瞩目的北京东进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进信达)诉美国英特尔公司(interl corporation)技术合同无效纠纷案在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这是继2005年初,英特尔在深圳状告深圳市东进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侵权,并索赔796万美元之后,两家公司第二次对簿公堂。据称,在深圳的两家公司之间的著作权纠纷案被业内称为“2005年中外知识产权第一案”。而对这起技术合同无效纠纷案,也被业内称为全国反技术垄断第一案。   2005年4月,东进信达向北京一中院递交诉状。其间,英特尔公司曾提出管辖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在起诉状中,东进信达称:2005年3月11日,东进信达通过英特尔公司中国地区代理商北京思安华胜有限公司购买了两块由英特尔公司生产的D/4PCI规格的D IA-LOGIC语音卡,同时获得生产方提供的软件开发工具包,在工具包内的SR5.1.1软件上附有英特尔公司以格式条款形式提供的《英特尔软件许可协议》,为此,东进信达认为其购买被告生产的语音卡后,事实上已与英特尔公司形成了以《协议》内容为基础的软件许可关系。在对《协议》内容进行阅读后,东进信达认为《协议》中规定的“购买该软件产品并因此受《协议》约束的用户,只能将该项软件与英特尔公司的相关产品结合起来进行使用”的条款限制了除英特尔公司以外的其他渠道购进并使用相关的硬件产品以及获得并使用竞争性技术,涉嫌违反中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构成非法垄断技术和妨碍技术进步。为此,东进信达请求法院:一是确认《英特尔软件许可协议》中关于软件许可使用条款的限制性格式条款构成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二是确认《英特尔软件许可协议》中关于软件许可使用条款的限制性格式条款以及免除英特尔公司法定产品质量的格式条款无效。三是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东进信达是一家专门提供CTI(计算机与电话系统集成技术)系统平台的系统集成商。为了使系统集成商能够在语音卡的基础上开发出如多方电话会议系统、个性化回铃业务(彩铃)、传真存储转发系统、呼叫中心等业务系统功能的应用软件,语音卡的制造商在销售语音卡时,会同时向用户提供一个软件开发工具包,以便用户利用开发包进行二次开发,形成客户自己的实现各种业务系统功能的应用软件。东进信达在2005年3月11日购买的语音卡就是如上所述的一种语音卡产品。   被告美国英特尔公司成立于1968年,是全球最大的半导体芯片制造商。2002年2月,英特尔被美国《财富》周刊评选为全球十大“最受推崇的公司”之一,名列第九。2002年末,美国《财富》杂志根据各公司在2002年度业务的表现、员工水平、管理质量、公司投资价值等六大准则排出了“2002年度最佳公司”。在这一排行榜上,英特尔公司荣登全球榜首。同时,在“2002全球最佳雇主”排行榜上,英特尔公司名列第28位。据悉,今年第二季度英特尔公司的营业额就达80亿美元。   法庭审理中,东进信达的代理人向法庭出据了9份证据,指出了涉案《协议》中至少有两方面明显违反了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一是该格式条款中的限制性许可条件明显违反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关于禁止在技术交易关系中“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规定;二是英特尔公司利用条款在《协议》中免除其作为许可标的的SR5.1.1软件的法定产品责任,也明显违反了中国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   据此,东进信达认为英特尔公司在涉案的《协议》的约定内容,明显属于合同法所称的利用格式条款免除己方法定产品责任并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已是“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损害了东进信达和相关社会公众的利益,依法应被视为无效。   英特尔公司的代理律师在答辩中指出,东进信达提起这起案件的诉讼,是为了对抗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英特尔公司诉深圳东进信达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而特意制造的一个莫须有的案件。同时,这位代理人还对东进信达是否购买了英特尔公司生产的语音卡提出质疑,他认为购买语音卡的是北京信达科技公司,而不是北京东进信达公司,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形成合同关系。他又强调,英特尔公司只出售硬件,东进信达所取得的软件是其购买硬件时的附带品,在格式协议条款中,英特尔公司只是要求用户将提供的软件用在所购买的硬件产品上,而这个软件是一个驱动程序,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开发应用。在向法庭提供的6份证据中,英特尔的代理人引用多家硬件销售商的产品说明,试图证明其提供的格式条款具有普遍性,是行业内的通用做法。   东进信达在提供证据过程中,引用了英特尔公司在两家公司之间著作权纠纷案中英特尔公司的答辩辞中的解释,并认为两起案件中的解释应当一致,而不应相互矛盾。英特尔公司的代理人则认为东进信达这样做是“断章取义,误导视听”。   东进信达还向法庭提交了他们在公证人员公证下购买的两个由英特尔公司的代理商出售的语音卡,法官当庭将包装打开,让英特尔的代理人质证,英特尔公司的代理人也携带了一个语音卡,向法庭出示。法庭审理一直进行到下午,在下午的庭审中,包括一名外籍技术人员在内的几名英特尔公司的技术人员出庭作证,就一些技术问题回答法庭的提问。有一位证人还拿一张表格进行演示,想让法官看清看懂他们证明的内容。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一中院将择日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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