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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是否非法“赶集”
2009-05-05
2006-2-22 10:10:00 文/ 出处:每日经济新闻   主持人:   据媒体报道,业界如雷贯耳的Google在中国建立的桥头堡Google.cn竟然有违法之嫌,“和一家名为赶集的网站共用一个ICP许可证”。而按照我国政府规定,任何外资企业不得在中国境内经营互联网内容服务,合资企业如果要申请这项业务,外资比例必须低于50%。因此,Google如果想把它的服务器从美国加州搬到中国北京,就必须在中国与一家中资企业成立合资公司,同时,以合资公司的名义向中国互联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那么,Google的做法是否违法呢?还是说这就是目前中国互联网内容服务的现状?   其实Google并非首创外资与中资企业共享ICP许可证的案例,仔细看了几个外资互联网企业Yahoo、eBay、Amazon(亚马逊)的情况,在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中(www.miibeian.gov.cn),同样查不到他们的备案情况,而从他们的主页上看,Yahoo使用的是3721.com的ICP许可证,eBay使用易趣的许可证,Amazon则与卓越网(joyo.com)使用同一许可证。问题是,后面几家外资算是与中资公司合资了,而Google和“赶集网”还只是恋爱关系,却匆匆忙忙地急着生孩子了。   常先生:是对国家法规的不尊重   有中国法规在前,Google的做法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是违法的。   而且这事如果处理不好,会对将来其他外企起不好的效应。   周海滨:有可能是竞争对手“陷害”   我认为这个问题比较单一,没有什么矛盾和冲突在里面。不管Google是否合法,媒体都不应借机炒作,我甚至觉得有可能是个别公司对竞争对手的“陷害”。Google进入中国的模式或许在法律上不太明确,但中国的法律一直就是在这种挑战下不断完善的。   吕国新:整个媒体都被“营销”了   媒体都被“营销”了。其实国外公司很了解中国的,并且这么大公司,不可能不懂法律的。他们有那么弱智吗?不过是借机推广一下CN而已,刚才就用了一下Google,速度比以前快多了。这样他们就达到效果了?   周建锋:应融入到经济全球化的潮流中   出现这种事只能说明立法的不完善,Google的做法正是针对漏洞来的。我觉得我们要加强财务上的监督以及严格公司经营范围的管理。而且我国也应加强研究融入到经济全球化的潮流中去的对应规则。   话题策划主持 凌建平 MSN主持 祝裕   沸点特稿   外企更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程意平 赛迪顾问电信运营咨询事业部总经理   我认为Google此举不是擦边球,而是违法。   搜索引擎也是电信增值业务范畴,中国在WTO谈判时,对这方面的要求非常严格。中国政府规定,任何外资企业不得在中国境内经营互联网内容服务,合资企业如果要申请这项业务,外资比例必须低于50%。Google要想打入中国市场,唯一正确的途径就是跟中国本土的企业合作,而且控股最多只能达到49%。Google解释这是同赶集网的合作,合作也有程度大小,如果这种合作的结果是把Google的功能和产品拿到中国来使用,这种合作的程度就很深啦。现在Google同赶集网谈不是合作,实际上只是用了赶集网的ICP资格证。   我认为Google此举的目的有两点:一、如果Google走正常渠道,就得找一家中国的本土企业来合资,而且最多控股为49%,然后通过这个合资公司去运作这个企业,这里面就存在Google肯定要给中国企业分一杯羹,但Google不愿意分出这么多利润来。我个人认为Google并没有分利润给赶集网,顶多只是给其一点好处。大部分的利润还是落入自己的腰包。二、搜索引擎的市场非常大,增长空间也很可观,虽然Google是全球搜索引擎的龙头老大,但在中国市场,百度的市场份额要比Google大得多,增长势头强劲,相比之下Google处于弱势地位,一旦品牌在用户心中产生定式,就很难扭转局面。从战略的角度来看,Google进入中国市场越晚,对它就越不利。所以Google不愿意放弃中国这块肥肉,比较急,只有采取这种“越位翻墙”的违规行为。   既然有这样的事件发生,那政府相关部门就应该引起重视,对类似于Google的“翻墙”做法应该有所动作,目的是遏制这种现象的滋生。要不然其他外资企业如果也仿效这种做法,那中国的法规就不起作用了。中国对电信监管得非常严格,尤其是增值业务。既然中国企业在市场上都要这么规范,那外资企业更应该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了。   电话连线 祝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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