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网(中图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中国图鉴社)官方网站

印象中国 国家礼仪 中国特色 国家记忆 全民学习 图文聚焦 中图消息 政策法规
国图工程 国礼系列 图鉴国情 图鉴国史 图解国学 合作单位 合作媒体 办事指南
图鉴精品 国礼品鉴 国情集萃 国史系列 国学精华 中图推荐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首页
当前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 中图社消息 > 行业消息 > 建材消息 >
   中图推荐
政治人物:胡
胡锦涛,现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国共
·政治人物:胡锦涛
·政治人物:吴邦国
·政治人物:温家宝
中国特色总网
推荐内容
热点内容
弘盛木业意外摆脱侵权案
2009-05-06

接到传票后认真准备,发现原告所说的专利,早在2003年就已经公开

  大连地板企业从外省引进技术生产曲线地板,投产3年多后却被自称为该项技术发明人的男子告上法庭。该“专利人”以大连的这家地板厂涉嫌侵权为由,索赔50余万元,而这家地板厂调取证据对案件“釜底抽薪”——证实对方的“专利”早已不“专”,并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了宣布索赔者专利无效的认定结论。目前,这起侵权索赔案件已被法院中止诉讼。一旦专利无效认定正式生效,则意味着大连地板企业将摆脱“侵权”的罪名。

  合作方违约 设备被转让

  2004年,大连恒盛装饰材料商店(下称“大连厂”,即”弘盛木业“的前身)与苏州一地板生产企业(后简称“苏州厂”)签订了合作协议,由苏州厂向其提供一种新型产品:曲线地板。双方在协议中还约定,一旦苏州厂不能按约供货,则需将该品种地板的生产设备提供给大连厂,允许大连厂自行生产以补偿其损失。

  合作一段时间后,苏州厂方因故停产并按照协议规定,于2005年10月将用于生产曲线地板的4台曲线机和1台穿销机提供给大连厂,同时授权大连厂法人代表梁先生在其任职或开办的企业内使用。不久后,梁先生将大连厂更名为“弘盛木业”,用所获设备继续生产曲线地板并销售。

  冒出专利人 索赔50万元

  2006年第八届中国国际地面材料及铺装技术博览会上,大连“弘盛木业”的曲线地板也报名参展。不久后,“弘盛木业”接到了一名武汉男子王某的电话,其自称是曲线地板的发明人并已获得该项生产技术的国家专利证书,“弘盛木业”未经自己许可便使用其技术牟利,已构成侵权。

  “苏州厂方曾介绍说,曲线地板的发明人是以技术入股方式与其签署了合作协议,生产并销售曲线地板并不存在侵权。”大连“弘盛木业”负责人梁先生对此大惑不解。经调查,原来地板的发明人是王某的父亲,由于其和苏州厂曾签署过合作入股协议,无权申请专利证书,便让自己的儿子王某于2004年11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了专利申请,并于2006年获得了专利证书。

  虽然王某持有专利证书,但“弘盛木业”依然认为自己并没有侵权。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王某于2007年11月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要求包括“弘盛木业”在内的3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505588.30元。

  专利被撤销 索赔无前提

  接到武汉中院的传票后,大连“弘盛木业”在答辩过程中发现了一个重要环节:王某的专利申请日期为2004年11月15日,而他在起诉书中自述,曲线地板生产设备早在2003年8月已经制造出来。既然专利产品的生产设备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完毕,则可证明该项技术已经公开,属于公知技术。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侵权。这意味着王某取得专利前,双方争议的曲线地板生产技术早已被公开并应用,虽然王某取得了专利证书,但事实上该专利早已不“专”。

  这个发现让“弘盛木业”找到了脱身的希望,随后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认定王某所持专利权无效。今年7月初,涉案各方接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下发的决定,撤销王某曲线地板加工机械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一旦这份宣告专利无效的决定生效,武汉中院将依法驳回王某索要侵权赔偿的诉讼请求。

     相关链接
    ·· 201
    ·· 品
    ·· 家
    ·· 地
    ·· 中
    ·· 十
    ·· 三
    ·· 久
    ·· 手
    ·· 软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电话:010-63085539 传真:010-63083953
    地址:北京市复兴路65号4楼
    技术支持:中华职工学习网网络中心 北京政产学研资讯技术研究院 京ICP备0911063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