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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正定等10县(市)禁上水泥项目
2009-07-28

  从河北省环保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河北省出台《区域禁(限)批建设项目实施意见(试行)》,此举将一改以往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亡羊补牢”的局面,从源头上做到不欠新账,多还旧账。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区域禁(限)批建设项目在全国属首创。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与护水无关项目全退出

  “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同等重要。”省环保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杨智明称,《意见》将环境因素置于重大宏观经济决策链的前端,从环境资源角度,对各类重大开发、生产力布局、资源配置等提出了更为合理的战略安排,以达到在开发建设活动源头预防环境问题的目的。

  《意见》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殊保护区以及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特征敏感区,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和超过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要坚决退出,确保环境安全。

  未完成节能减排的地方 “超标”项目一律不批

  据介绍,我省是国内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较多的省份之一。《意见》规定,在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与文物保护及修复无关的项目。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禁止建设直接或间接从空中或地下对文物构成危害和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和整体布局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禁止在历史文化名城建成区内建设资源开采、冶炼、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等污染严重项目。

  《意见》同时规定,城市规划区(非工业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1公里以及居民聚集区卫生及安全防护距离范围内,原则上不得建设污染型工业项目,已建成的要建立逐步退出机制。

  对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的设区市、县(市、区),下年度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高于当地GDP能耗水平的项目和增加相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将一律不再批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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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域禁(限)批建设项目实施意见(试行)》的特点之一就是具体、细致。关于石家庄市禁(限)批建设项目上,意见明确规定正定、栾城、高邑等平原县(市),禁止新建炼焦、水泥行业和新增钢铁产能的建设项目。

  《意见》规定,石家庄市建成区及周边地区和井陉、行唐、灵寿、赞皇、平山、元氏、鹿泉等山区县(市)禁止新建高耗能、高污染的建设项目;正定、栾城、高邑、深泽、无极、赵县、辛集、藁城、晋州、新乐等平原县(市),禁止新建炼焦、水泥行业和新增钢铁产能的建设项目,限制在工业区外新建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化学药品原药制造和化纤浆粕等行业及其他非鼓励类行业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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