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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与赔偿纠纷的区别
2009-05-04
王文忠 案情简介
巢氏公司与协力公司于2007年1月8日签订施工合同。巢氏公司将自己公司内的房屋改造等工程交给协力公司施工。工程总造价3万元,开工前预付材料款5000元,工程进展到一半时支付工程款的50%,其余在完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结清。
工程完工后,巢氏公司于2007年6月30日出具工程完工欠条一张,写明巢氏公司尚欠协力公司工程款4.2万元,并附注如有质量问题由协力公司负责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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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氏公司与协力公司于2007年8月15日签订协议书一份,写明工程结算价为75751.40元,巢氏公司尚欠协力公司工程款4万元。
酿造车间由于刺激性气味导致无法使用,造成约5万元的损失。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第一,巢氏公司承诺在协力公司委托检测的结果出来之前,再向协力公司支付2万元。若检测结果达标,则余款2万元在检测报告出具后30日内支付。第二,协力公司承诺,若检测结果不达标,同意扣除工程款1.5万元,并赔偿巢氏公司5万元,赔偿款应在检测报告出具后30日内支付给巢氏公司。后协力公司委托常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酿造车间进行TVOC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2.8和1.5,含量超标。 内容来自dedecms
巢氏公司要求协力公司赔偿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协力公司赔偿损失5万元,扣除工程款1.5万元。协力公司索要装潢款未果,亦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于2007年8月15日签订的协议书,并要求巢氏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2.2万元。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巢氏公司与协力公司于2007年1月8日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工程完工后,双方于2007年8月15日签订的协议书主要是关于工程款结算、特殊气味造成的损失、违约责任承担等,应视为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
该补充协议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鉴于所施工的酿造车间经两次检测TVOC均严重超标,协力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法院认为,本案中工程总价款仅75751.40元,在协力公司赔偿了巢氏公司5万元损失的基础上,巢氏公司仍要求扣除工程款1.5万元,显然不适当。故判决协力公司赔偿巢氏公司损失5万元,巢氏公司给付协力公司工程款2万元。 律师评析
织梦好,好织梦

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纠纷究竟是施工合同纠纷还是环境污染民事赔偿纠纷。协力公司认为,本案是环境污染民事赔偿案件,不是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施工合同于2007年春节前已履行完毕,协力公司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
律师认为,协力公司的观点割裂了双方协议的整体性。本案双方共签订了3份协议:施工合同、工程完工欠条、协议书。从欠条内容上看,双方确认了工程欠款,还约定了施工质量瑕疵的责任承担问题。如果欠条没有后半部分,可以说本案的施工合同已经转化为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是,后半部分的存在使得该欠条成为对施工合同的补充,成为施工合同的一部分。
综上所述,双方争议的实质问题仍然是施工合同中的工程质量问题,本案应当属于施工合同纠纷。既然是合同纠纷,只要合同一方当事人未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要求就构成违约,是否存在过错在所不问。故协力公司认为自身不存在过错因而不构成违约的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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