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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售楼从下月起须遵守五条新规 |
2009-0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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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王茜) 日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发了《关于规范售楼场所信息公示和加强销售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公布了一系列新规。 第一,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销售商品房时必须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现房),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必须公示所售楼盘的销售控制信息表、经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的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情况表、所售楼盘的拟售均价及未开盘楼栋的开盘时间。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如实公布楼栋的销售进度信息,并与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上公布的信息一致。 第三,预售商品房须公示测绘单位出具的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技术报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情况等。 第四,如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购房者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 第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售楼栋与标准层设计存在差异的,要明确告知购房人并写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 新规从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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