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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征地及其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和缺陷
2009-08-28

作者 唐静文(上海交通大学)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土地市场化进程也越来越快,大规模基础建设浪潮涌起,土地从农业部门向非农部门转移,农业用地迅速非农化。但是,由于某些地方政府为了积累政绩而扩大城市建设规模、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而大量以低于市场标准的价格征用土地,失去土地的成本完全转嫁给了失地农民。这样做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例如社会稳定问题、粮食安全问题和失业率上升问题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我国现行的征地及补偿办法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政府是我国的征地主体,征地标准相对发达国家较为宽泛,涉及面极广。往往是先征地后有详细的设计规划,且设计规划通常属于政府机密,不会对外公开。
  对于征地赔偿标准,尽管各地都有具体的征地补偿办法,但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第47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从以上办法来看,我们可以总结出我国的赔偿办法最突出的特点就是一次性赔偿并以征地之前该地块的产出为计算标准。而对于日后该资产由于开发所产生的收益,就与土地原所有者没有关系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我国征地及其赔偿制度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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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土地征收门槛过低且程序混乱
  越是偏远的城市,征地审批程序越简化,甚至跳出法律程序、带有极浓重的人为色彩,有时甚至连工程设计规划都不需要提交就可以申请征地。同时,由于政府征地补偿价格低于市场价格,那么在这个交换机制下就形成了诱人的套利机会,使各地征地的门槛越来越低。在这样的机制下,造成的结果就是大量农田消失却没有带来社会整体福利水平的提高。
  2、征地过程透明度小且农民参与度低
  在征地计划确定后,按照规定,应向被征地人员公示。但在实际操作中,这部分信息往往成为政府的机密。土地拥有者不知道哪一块地将被征用,征用的目的是什么。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开发方划走多少就是多少,超过了原定的征地界线也没有人知道,村民只知道自己的土地没有了。同时,在补偿方案制订的过程中,我们几乎没有听说过某村的农民或村民代表可以坐下来与政府代表商讨具体的赔偿方案。赔偿方案的确定通常是政府单方面的决定。
  3、赔偿费用拖欠
  在征地赔偿办法确定之后,我国还缺少对赔偿费用是否到位的监管机制。在新闻报道中,我们甚至能看到被征土地已经被再次开发,赔偿费用却依然没有到被征地人手中。从一项覆盖了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余姚市、台州市路桥区、温岭市、嘉兴市秀洲区、桐乡市等地的200多户农民的调查结果中发现,农民反映到手的土地赔偿费不足80%的占所有统计样本的71.6%。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可能期望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反升。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4、赔偿不以市场价格为依据,不能保证失地农民长期的经济利益
  在征收土地的时候,我们应该时刻意识到土地不仅是农民的一项资产,更是他们赖以生存的保障。先行的征地赔偿标准,仅以之前的产出为计算标准,忽略了土地资产以后能为土地拥有者带来的经济收益。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处于快速发展期,对于以土地作为其主要甚至唯一生产生活资源的土地拥有者,一旦失去了土地,很难短期内拥有城市居民生活技能,在国家全民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福利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他们必将快速陷入生活困难的阶层。
  5、失地农民安置不到位
  尽管很多省市已经开始设立再就业培训班,但是这种短期的培训机构并没有很好的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从未进入过工作领域的农民,尽管通过短期培训获得了一定的技能,但却缺少求职应聘的能力。可是针对提升农民求职能力的培训现在来看还是可望而不可即。因此,农民再就业情况并不乐观。同时,就算农民顺利就业,由于个人水平有限,往往只能从事低收入高负荷的工作。从上面提到的调查结果中,成为企业工人的占16.02%,商业或服务人员的占7.74%,个体经营的占14.91%,农业经营的占22.10%,待业或从事家务的占36.25%。这样看来,尽管有的省市失地农民就业率与城市居民相差无几,但实际生活状况却是和本来的城市居民无法比的,相反,由于脱离了原来熟悉的生活环境,大部分农民甚至反应感觉生活水平下降(上述调查中对工作状况表示非常满意的仅占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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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大部分失地农村将被征地农民并入城市户口,即农转非。但户口转了,社会保障,医疗保险,子女教育等一系列问题并没有被归入到城市保障系统,因此成为半农半城市的中间人。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外国征地赔偿制度给我们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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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高征地批准标准
  如果不从最初的征地量上进行限制,最终总会导致农地的大量流失和利用率的低下,在这种情况下,就算我们重新设定合理的赔偿标准,带来的征地成本也是任何一个政府或是征地机构都不可能承担的,这样说来再好的赔偿标准无异于是空中楼阁。中国并不是一个土地资源丰富的国家,但外国人来到中国首先惊呼的往往是笔直的高速路。相反,地广人稀的美国却随处可见弯曲道路。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由于征地成本低,设计方或是规划方并不以节约资源为出发点而是以开动工程的方便性为出发点。尽管增加几个弯道就可以避免大面积征地,开发商却更倾向于一条笔直的大道穿过一个村庄,因为这样的设计可以减少工程成本。农民的生活降低是一方面,土地流失是问题更严重的另一面,这将会引发后续诸如粮食问题等一系列固国之本的问题。如果提高征地申请通过的门槛(像德国一样),规划师便会重新设计,重视对私有财产的拥有权,能不征地就尽量不征地,这样节约征地成本,也可以更好的利用我们本不丰富的土地资源。
2、提高信息透明度,明确征地界线
  农民作为土地所有者,有权知道自己有多少土地被政府征走了,被征用的目的是什么,从而增加对私有财产的拥有感、社会福利的责任感和对政府的信任感。具体办法可以是通过网络公布或在发展程度不高的村庄采取图纸公示的办法。同时,土地征用者应该严格按照征地批准书上划出的界线使用农地,划到哪条街道就用到哪条街道,决不可恣意扩大征地范围,影响其他村民的农地状况。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3、将征地权和赔偿义务分离,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在中国现行的征地机制中,征地权和决定赔偿的权利都在政府手中,这难免会造成政府出于自身利益压低赔偿金额。我们可以看到在之前成功的案例中,征地活动其实涉及三方,一方为政府,一方为土地所有者,还有一方是开发商。支付赔偿的义务被转移到了开发商身上,由于不管赔偿多少都与政府无关,因此政府在设计赔偿金额时可以保证中立和公正。
  涉及具体赔付时,首先我们应该引用成功案例中的方法,即以市场价格为计算基数,同时由于土地是农民唯一的生产资料,也要考虑该生产资料未来可预期的为土地所有者带来的收益。从之前提到过的实例中,我们看到成功的案例全部都是考虑了未来收益的,而像印尼这样仅仅考虑一次性土地价值的,相当于既剥夺了土地所有者的生产资料又剥夺了生产收益,在这种制度下不可能期待农民的生活水平有所提高。当然,由于中国每次征地涉及面很广,一次性赔付包括未来可能产生收益的征地赔偿似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所以我认为可以采取定期分红的方式,即按期给土地的原持有者分配一些由该土地增值产生的收益或让村民以入股的形式参与土地开发后为他们分配红利。这样既避免了靠估计对未来收益计算的偏差,也可以给农民一个稳定持续的收益,保障他们的生活水平。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4、完善就业培训项目,户口问题一次性到位
  如前面我论述的一样,简单的技能教授并不能保证好的就业率,必须要安排一系列的课程,追踪至失地农民就业,在此期间对他们提供除技能外的诸如面试或岗位信息提供等服务。
  对于应允征地后即可以农转非的农民,该农民其他社会关系诸如医保、社保等保险应一次性转为城市居民水平,避免产生“城中村”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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