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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督抽查质量结果低速汽车产品质量稳定 |
2009-0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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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8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低速汽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表明:一是连续多年的国家监督抽查促进了企业质量意识的提高,产品质量保持稳定;二是市场占有率较高的大、中型企业的产品质量较好。但是,山西卓里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双嶷山三轮汽车、汝南县广源车辆有限公司生产的永牌三轮汽车质量较差。
为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低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低速汽车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共抽查了河北、山西、江苏、浙江、江西、福建、山东、河南、四川、安徽、广西等11个省、自治区28家企业生产的28种产品(不涉及出口产品),产品实物质量合格率为92.9%。
此次抽查依据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相关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及推荐性标准对低速汽车的行车制动性能(满载)、驻车制动性能、燃料系统及排气管、安全防护要求、自卸装置、转向及限位装置、满载最高车速、车辆外廓尺寸、车辆后悬、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基本要求和配置要求、前照灯、喇叭性能、电器设备和仪表、后视镜及刮水器、密封性、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驾驶员操作位置处噪声、严重故障和致命故障、整车标志、图形和文字标志、使用说明书等21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是整车标志、图形和文字标志不符合标准规定。国家强制性标准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低速汽车产品标牌内容应规范齐全,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编号打刻位置应在说明书中指明,三轮汽车的变速杆、手柄和开关等操纵机构应有耐久性标志明确标明其功能等。抽查中有个别产品标牌内容不全,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编号位置与说明书指明位置不符,灯具开关无图形和文字标志等。
针对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将责成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理,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对抽查中质量较好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加大宣传力度。国家质检总局将继续对该类产品质量进行跟踪抽查,促进低速汽车行业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
低速汽车(原农用运输车)是以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农用机动车辆,具有中低速度、中小吨位、中小功率、中低技术含量、高通过性的特点,特别适应我国农村道路条件差、货源分散、单次运量少、运距短的运输特征,极具中国特色,适应农民的经济收入水平和对运输工具的要求,满足了农村各种用途的需要,深受广大农民欢迎。低速汽车包括低速货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和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 在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强制性国家标准中,低速货车被定义为: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三轮汽车被定义为: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的,具有三个车轮的汽车。
低速货车分类:按不同驾驶室形式,分为长头和平头两种;按不同座位形式,分为单排、排半和双排三种;按不同装卸形式,分为自卸和非自卸两种;按不同制动形式,分为机械、液压和气压制动三种;按不同动力形式,分为单缸和多缸发动机两种;在平头驾驶室形式中,分为倾翻和非倾翻两种;在液压和气压制动形式中,分为真空助力和非真空助力两种。
三轮汽车分类:按不同驾驶室形式,分为全封闭和半封闭两种;按不同座位形式,分为单排和排半两种;按不同装卸形式,分为自卸和非自卸两种;按不同制动形式,分为机械和液压制动两种;按不同动力形式,分为单缸和多缸发动机两种;按传动形式分为,皮带传动、链传动和直联轴传动三种;在液压制动形式中,分为真空助力和非真空助力两种。
我国高速公路管理规定,最高设计车速高于70km/h的车辆方可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因此低速汽车不能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低速汽车产品的质量好坏,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核:
1、安全性能(如行车制动和驻车制动是否可靠,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功能是否正常,照明信号装置配置是否齐全、工作是否正常,说明书安全等内容是否齐全清楚等);
2、车辆性能(如发动机功率情况、车速情况、加速性能情况、噪声和振动情况等);
3、使用可靠性(从车辆行驶故障率高低进行判断);
4、外观质量(颜色感观舒适性、整车表面含底盘的油漆质量、漆层耐候性等);
5、人机工程要求(座位舒适性、操作方便性、驾驶室环境条件等)。(信息来源:摘自2007年第5期《农机质量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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