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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速汽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合格超90% |
2009-0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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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低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国家质检总局近期组织对低速汽车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共抽查了河北、山西、江苏、浙江、江西、福建、山东、河南、四川、安徽、广西等11个省、自治区28家企业生产的28种产品(不涉及出口产品),产品实物质量合格率为92.9%。 此次抽查依据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相关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及推荐性标准对低速汽车的行车制动性能(满载)、驻车制动性能、燃料系统及排气管、安全防护要求、自卸装置、转向及限位装置、满载最高车速、车辆外廓尺寸、车辆后悬、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基本要求和配置要求、前照灯、喇叭性能、电器设备和仪表、后视镜及刮水器、密封性、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驾驶员操作位置处噪声、严重故障和致命故障、整车标志、图形和文字标志、使用说明书等21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是整车标志、图形和文字标志不符合标准规定。国家强制性标准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低速汽车产品标牌内容应规范齐全,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编号打刻位置应在说明书中指明,三轮汽车的变速杆、手柄和开关等操纵机构应有耐久性标志明确标明其功能等。抽查中有个别产品标牌内容不全,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编号位置与说明书指明位置不符,灯具开关无图形和文字标志等。 抽查结果显示,连续多年的国家监督抽查促进了企业质量意识的提高,产品质量保持稳定;市场占有率较高的大、中型企业的产品质量较好。 针对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已责成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理,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对抽查中质量较好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加大宣传力度。国家质检总局将继续对该类产品质量进行跟踪抽查,促进低速汽车行业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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