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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三十万吨以下煤矿不再核准 |
2009-0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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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公布《煤炭产业政策》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1月29日正式公布了《煤炭产业政策》,进一步明确了煤炭产业准入门槛。鉴于当前小煤矿数量多、布局不合理、破坏资源和环境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善,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十一五”期间一律停止核准(审批)30万吨/年以下的新建煤矿项目。 将建设13个大型煤炭基地 《煤炭产业政策》明确提出,我国将建设神东、晋北、晋中、晋东、陕北、黄陇(华亭)、鲁西、两淮、河南、云贵、蒙东(东北)、宁东等13个大型煤炭基地,以提高煤炭的持续、稳定供给能力。 对于神东等13个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原则上一个矿区由一个主体开发,一个主体可以开发多个矿区。按照资源禀赋、运输、水资源等条件和环境承载能力确定开发规模和开发强度,在大型整装煤田和资源富集地区优先建设大型和特大型现代化煤矿。 根据《煤炭产业政策》,国家鼓励建设坑口电站,优先发展煤、电一体化项目,优先发展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新建大中型煤矿应当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选煤厂,鼓励在中小型煤矿集中矿区建设群矿选煤厂。 环境容量不足地区不得发展煤化工 对于煤化工项目,《煤炭产业政策》也做出明确规定:在水资源充足、煤炭资源富集地区适度发展煤化工,限制在煤炭调入区和水资源匮乏地区发展煤化工,禁止在环境容量不足地区发展煤化工。 《煤炭产业政策》明确要求,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要严格实行项目建设“三同时”制度,即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煤炭建设项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张国宝介绍说,煤炭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决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要严格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损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推进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形成与生产同步的水土保持、矿山土地复垦和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 值得一提的是,《煤炭产业政策》突出强调要建立矿区开发环境承载能力评估制度和评价指标体系,严格执行煤矿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排污收费制度。限制在地质灾害高发易发区、重要地下水资源补给区和生态环境脆弱区开采煤炭,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重要水源保护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等禁采区内开采煤炭。 鼓励大型煤企兼并重组中小煤企 《煤炭产业政策》明确提出:鼓励以现有大型煤炭企业为核心,打破地域、行业和所有制界限,以资源、资产为纽带,通过强强联合和兼并、重组中小型煤矿,发展大型煤炭企业集团。
据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将进一步出台和巩固相应政策,以鼓励和发展煤炭、电力、铁路、港口等一体化经营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参与冶金、化工、建材、交通运输企业联营,鼓励中小型煤矿整合资源、联合改造,实行集约化经营。国家还将完善相关制度,积极引导资源枯竭矿区经济转型,支持资源枯竭、亏损严重的国有煤矿转产发展。同时,建立中小型煤炭生产企业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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