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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节能减排,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调整 |
2009-0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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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对安装脱硫设施的电厂实行提高脱硫电价政策,并对脱硫设施投运率不达标的电厂实行扣减脱硫电价政策。近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下发了《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据了解,为促进企业节能减排,《办法》提出,发挥价格信号的引导和调节作用,将治理环境污染的成本内部化。
加减电价促进政策落实
据国家发改委有关人士介绍,为使《办法》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国家有关部门在完善脱硫加价政策的同时,也强化、明确了监管责任和相应的处罚办法。具体有以下5项措施:
对安装脱硫设施的电厂实行脱硫加价政策。新(扩)建燃煤机组必须按照环保规定同步建设脱硫设施,其上网电量执行国家发改委公布的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现有燃煤机组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印发的《现有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十一五”规划》要求完成脱硫改造后,其上网电量执行在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015元;电厂使用的煤炭平均含硫量大于2%或者低于0.5%的省区市,脱硫加价标准可单独制定。
对脱硫设施投运率不达标的电厂扣减脱硫电价。发电企业要保证脱硫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无故停运脱硫设施。脱硫设施投运率不达标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扣减脱硫电价,并向社会公告。
明确脱硫设施建设、验收、运行监测等制度。鼓励电厂建设脱硫设施时不设置烟气旁路通道。环保部门要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脱硫设施验收。发电企业必须安装烟气脱硫设施和自动在线监测系统,省级环保部门和省级电网企业负责实时监测。同时,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账,记录脱硫设施运行情况。
规定监督与处罚办法。明确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的违法违规处罚办法及省级环保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违纪行为的处罚办法。要求加强对电厂脱硫的监督检查和新闻舆论监督,鼓励群众举报非正常停运脱硫设施的行为。
促进烟气脱硫产业化管理。鼓励电厂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化脱硫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脱硫设施运营,开展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开展烟气脱硫设施工程后评估等。
加强责罚监管力度
《办法》在强化脱硫设施运行监管方面作了相关规定,包括加强脱硫运行在线监测,明确责任及处罚办法及加强监督检查。
据国家发改委有关人士介绍,《办法》规定,燃煤电厂建设脱硫设施时,必须安装烟气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省级环保部门和省级及以上电网企业联网,向省级环保部门和省级电网企业实时传送监测数据;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账,记录脱硫设施运行和维护情况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核查。
《办法》同时明确了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以及价格主管部门和环保主管部门的责任,以及处罚办法。包括发电企业未按规定安装、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无故停运脱硫设施的,脱硫设施达不到设计脱硫效率的,以及电网企业拒绝执行或者未能及时执行脱硫电价等行为,要按照《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由省级及以上环保、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处罚。省级环保部门拒报或谎报燃煤机组脱硫设施运行情况等行为,将由国家环保总局或者国家发改委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建议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为加强监督检查,《办法》要求,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发展改革(经贸)部门、环保部门要会同电力监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对电厂脱硫设施运行情况和脱硫电价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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