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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不能成敛财工具
2009-05-05
近日,上海3名研究生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某“驰名商标”的宣传违反《商标法》和《广告法》。对此,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表示,“我国的驰名商标制度正面临一场灭顶之灾。”

陶鑫良指出,驰名商标不是“争创”出来的,驰名商标不是评出来的荣誉称号,是为解决侵权争议而对商标驰名度事实的认定。也就是说驰名商标与质量、品位并无必然的关系。

围绕着驰名商标,一场全国性的闹剧正在上演。各地政府纷纷出台政策,谁搞到驰名商标就重奖谁;中介机构和企业联手“搭节目”,打官司获得驰名商标认定。驰名商标的取得渠道正在被滥用,取得之后又被滥用为广告资源。让人不能忽视的是,驰名商标竟然成为敛财工具,而有些地方在有意无意中竟成了帮凶。

企业为驰名商标挤破脑袋,这我们能够理解。然而,政府对驰名商标竞相折服,就让人不可理解了。就在今年2月,吉林对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企业重奖100万元;安徽省专门出台文件,明确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一些省政府如此,不少县市也纷纷跟上。福州市拿出100万元,浙江瑞安市也提出重奖100万元……

在很多地方看来,这是一块地方发展、自身政绩的“金字招牌”。政绩之下,政府折腰、跟风、乱为,“一切皆有可能”。更可怕的是,由于政府的推波,一些企业产生了不正常的投机心理,正如吉林省工商局局长所说,“有的企业的真实想法是通过司法认定后伸手向政府要100万元奖励”。

其实,所谓驰名商标应该是以其好形象、高品质而驰名的商标,也是国际通行的制度,然而到了我国却“南桔北枳”。按理说,驰名商标是企业之事,政府不应该插手。企业利用驰名商标作宣传也无不可,但应当注明在什么争议中由什么机构认定为驰名商标,而不能“故作糊涂”。因为这样做的后果只有一个,那就是相关知识产权专家说的“自毁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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