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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免税目录有利石化通机行业公平竞争 |
2009-0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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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种石化通用机械设备列入目录 2007年1月22日,财政部发布公告,公布了《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自2007年3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一律按照《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执行。 该目录同时还规定,2007年3月1日以前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其设备在2008年1月1日前进口的,仍按照《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2002年调整)》(以下简称《原不免税目录》)的执行;2008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进口的设备,一律按照《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新的不免税目录》)执行。 这项经过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共同研究,征求了30多个部门、行业协会及有关企业的意见,并组织有关专家对所有技术规格、条目、税号等内容逐一研究,在充分吸收、平衡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订的新政策终于出台了。 遵循WTO“游戏规则” 《新的不免税目录》新增加的设备和提高技术规格的设备中,包括154种部分石化通用机械设备。这些设备国内已具备制造能力,技术水平已能满足要求,或市场容量较大,国内有可能在短期内形成制造能力的。因此,不能再享受免予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 上述新政策措施有力地支持了我国装备制造业的发展,但是这个目录在征求意见和酝酿的过程中历时较长,在这期间国内制造企业新产品开发进展快,又有一批先进技术设备尤其是一批重大技术装备投放市场,受到了用户的欢迎,需要进一步将这些技术成熟的设备,尤其是一些重大技术装备补充列入这个目录,完善政策措施。如≤100万吨/年乙烯装置中的裂解气压缩机、丙烯压缩机、二元制冷压缩机;大化肥设备中的二氧化碳压缩机、空压机、原料气压缩机、合成气压缩机、氨冷冻压缩机;天然气长输管线离心压缩机组;甲醇装置中的丙烯压缩机、合成气压缩机;大型空分装置中的空气压缩机、氧气压缩机、氮气压缩机;聚丙烯和聚乙烯用的迷宫压缩机;功率48000~60000kW高炉鼓风机等。 这次政策调整,取消了部分进口产品享受的超国民待遇,使国内生产的同类产品能够有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同时也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若干意见》的重大举措,反映了我国装备制造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为国内装备制造企业进行自主创新提供了条件,有利于我国石化通用机械行业的发展。 这种做法,不违背WTO规则,因为进口设备征税以及税率多少,我国入世时已解决,在我国入世议定书中都有记载,至于是否给予免税应该属于各国政府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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