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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筑工程市场将进一步对外开放 |
2009-0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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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建设部、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明确规定,外商可在建设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和工程造价咨询等三个领域,设立中外合资经营建设工程服务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设工程服务企业和外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为履行加入WTO的承诺,我国建筑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 《规定》明确,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的设立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授权的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甲级资质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乙级或者乙级以下资质的,由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规定》要求,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应当是在其所在国从事相应工程服务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应当符合相应的建设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申请增加其他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投资设立建设工程服务企业,从事建设工程服务活动,参照此《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规定》自2007年3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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