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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近日公布《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对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用水安全管理等作出详细规定。其中,破坏农村公共供水水源的单位或个人,将被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办法从8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规定,不得在农村公共供水水源地从事的活动。这些被禁止的活动包括:以地表水为供水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100米的水域内,从事养殖、捕捞,或者倾倒废渣、生活垃圾;以地下水为供水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10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以及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办法规定,存在上述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用水管理上,办法规定农村公共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居民生活用水和工业生产用水分类计价。其中,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上的供水工程,供水水价实行政府定价;供水人口不足1万人的联村供水工程,供水水价可以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单村供水工程的供水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供水用水双方在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浮动范围内协商确定。供水水价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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