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下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国办通知精神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单位、各部门不得通过旅行社及中介机构为因公出国(境)团组联系或购买邀请函,不得报销中介机构提供的旅游性质的各种费用。
通知要求强化因公出国(境)经费的管理。本市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出国经费必须全部纳入部门预算和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管理。各单位、各部门2009年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要在近3年平均数基础上压缩20%。
通知要求党政机关干部因公出国(境)不得挪用其他公共资金,不得用公款报销违反规定持因私证件出国(境)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由企业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不得向下属单位、企业和地方摊派、转嫁出国(境)费用。
通知说,要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境)经费核销程序。各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因公出国(境)经费核销的有关规定,依据财政部门审批的经费预算,对境外有关明细单据进行审核,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报销。不得核报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的费用。
这份通知是本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精神,从源头上遏制公款出国(境)旅游问题而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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