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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细化《旅行社条例》 欺骗游客至少罚10万
2009-08-03
  按照新近出台的河南省旅游行政处罚标准,凡旅行社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将被处以10万元的罚款,如因此给旅游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最高可处以50万元的罚款。

  日前出台的《河南省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细化了5月1日起施行的新《旅行社条例》中规定的对甩客、宰客、欺客等行为的处罚办法。 其中规定,对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参加需要另行付费游览项目的,旅行社受10万元处罚的同时,导游、领队也将被处1万元的罚款。

  如果因此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将对旅行社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旅游合同外有偿服务将遭受严罚:有偿服务额度在1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外将处以1万元的罚款,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将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打擦边球”未与旅游者签订合同的旅行社,旅游费用在5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旅游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还将被处以停业整顿2个月至3个月的处罚。

  业界常见的转包游客的做法也将被严禁。凡非法委托额度在5000元以下的可被处以2万元罚款;委托额度在5万元以上的,可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至3个月。(记者古文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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