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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发布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
2009-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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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大连视窗8月10日电(记者王金海、张世安)今天从大连市旅游局获悉,日前,大连市旅游局、市工商局向社会发布了重新修订的《大连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大连市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2005年,大连市旅游局、市工商局联合制定出台了两个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在4年的运行过程中,对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了旅行社和旅游者的认可。2009年5月,国务院和国家旅游局先后颁布实施新的《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大连市两个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制定的主要依据发生了变化。因此,大连市旅游局在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后,会同市工商局对这两个示范文本进行了重新修订。
本次修订主要把握了以下几项原则:符合《合同法》、《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充分体现自愿、平等、公平和诚信的合同原则,充分维护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合法权益;尽量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予以合法、合理和明确的约定;符合旅游行业实际,使用便捷,具有可操作性。本次修订的具体内容和主要特点如下:
按照新《条例》和《细则》的要求增加了合同约定事项。在《大连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说明中,要求旅行社应当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正文中增加了旅行社许可证编号、经营范围、经办人、签约地点、旅游费用的交纳方式和旅行社内部监督投诉电话等事项;增加了《地接社名单》,将应当告知旅游者旅游目的地的旅行社名称、许可证编号、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内容列明。在《大连市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中增加了许可证编号、经营范围、签约地点、旅游费用和旅行社内部监督投诉电话等事项。
进一步明确了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的义务。《大连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中旅游者义务增加了一项,即“在出现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危急情形时,旅游者应积极配合旅行社及其委派导游人员的安排”;旅行社义务增加了三项:一是旅行社要妥善保管办理旅游手续所需的旅游者各种证件资料,不泄露旅游者提供的个人信息;二是旅行社安排的交通、住宿、餐饮、购物、景区等企业和场所应当具有合法资质;三是旅行社非因不可抗力不得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
明确了合同变更、解除的不同情形和费用负担方式。在《大连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中,合同变更有三种情形:一是经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增加的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结余的费用应当退还旅游者;二是旅游行程中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无法按约定继续履行合同时,双方可以对相应合同内容予以变更,增加的费用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结余的费用应当退还旅游者;三是旅游行程中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其它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意外情形,不得不调整或者变更合同约定的行程安排时,旅行社可采取合理的措施单方变更合同,但应当向旅游者说明,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结余的费用应当退还旅游者。在合同解除方面增加了两项内容:一是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按约定履行时,合同解除,旅行社退还旅游者预交的全部旅游费用,已经实际发生的旅游费用,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二是为保护旅游者权益,增加了旅行社应当在解除合同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相关旅游费用的约定。
增加了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在《大连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中约定,旅行社安排的交通、餐饮、住宿、购物、景区等企业或设施、场所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应当支付全部旅游费用10%的违约金;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大连市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中对违约责任的约定增加了两项:一是旅游者在旅行社指定的购物场所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的,旅行社应负责退换;不予退换的,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二是有未经旅游者同意增加购物次数或另行付费项目等擅自变更合同内容行为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100%的违约金;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简化了部分内容,力求合同的使用更加清晰便捷。比如在《大连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中,把需要在封面中填写的旅游者和旅行社信息删除,避免与合同尾页填写的信息重复;删除了国内旅游合同附件二“甲方(旅游者)名单”,如果合同内的该项表格不足时,另行复制填写即可;在使用说明中对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进行了特别说明,明确了单位也可以作为合同当事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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