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清新县首宗游客因漂流受伤致残索赔案日前在清新县审结。经审理,清新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某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彭某各项费用共37017元。
事因:玩漂流伤了尾椎致残
2007年9月10日,原告彭某到被告的景区旅游,在参加漂流过程中意外受伤,经诊断为第一尾椎闭合骨折。
伤情经广东南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其各项费用共47900元。
被告某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提出:一、在特定水域进行旅游活动,具有一定的刺激性,但原告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漂流秩序,因而发生事故;二、被告在漂流全程均做足了安全防护措施并尽了告知义务,如漂流须知、温馨提示、危险标志提示、专人在河道上指挥、监护等,因此不应承担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等答辩意见。
法院:温馨提示不能免责
清新法院认为,该案中原告彭某购票到被告某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所属的漂流景区漂流,在漂流过程中意外受伤,被告作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负有保障其营业场所内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虽然被告在漂流景区内张贴了关于游客在漂流过程中应注意事项的温馨提示,但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在组织游客漂流过程中是否向游客详细告知了在漂流过程中游客应注意的事项,故应认定为被告未尽到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彭某受伤致残的结果负有过错,应对原告因此次事故所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某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彭某各项费用共370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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