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网(中图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中国图鉴社)官方网站

印象中国 国家礼仪 中国特色 国家记忆 全民学习 图文聚焦 中图消息 政策法规
国图工程 国礼系列 图鉴国情 图鉴国史 图解国学 合作单位 合作媒体 办事指南
图鉴精品 国礼品鉴 国情集萃 国史系列 国学精华 中图推荐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首页
当前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 中图社消息 > 行业消息 > 旅游消息 >
   中图推荐
政治人物:胡
胡锦涛,现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国共
·政治人物:胡锦涛
·政治人物:吴邦国
·政治人物:温家宝
中国特色总网
推荐内容
热点内容
玩漂流伤尾椎致残 游客起诉景区获赔3万
2009-05-05
  广东清新县首宗游客因漂流受伤致残索赔案日前在清新县审结。经审理,清新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某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彭某各项费用共37017元。

  事因:玩漂流伤了尾椎致残

  2007年9月10日,原告彭某到被告的景区旅游,在参加漂流过程中意外受伤,经诊断为第一尾椎闭合骨折。

  伤情经广东南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其各项费用共47900元。

  被告某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提出:一、在特定水域进行旅游活动,具有一定的刺激性,但原告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漂流秩序,因而发生事故;二、被告在漂流全程均做足了安全防护措施并尽了告知义务,如漂流须知、温馨提示、危险标志提示、专人在河道上指挥、监护等,因此不应承担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等答辩意见。

  法院:温馨提示不能免责

  清新法院认为,该案中原告彭某购票到被告某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所属的漂流景区漂流,在漂流过程中意外受伤,被告作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负有保障其营业场所内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虽然被告在漂流景区内张贴了关于游客在漂流过程中应注意事项的温馨提示,但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在组织游客漂流过程中是否向游客详细告知了在漂流过程中游客应注意的事项,故应认定为被告未尽到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彭某受伤致残的结果负有过错,应对原告因此次事故所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某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彭某各项费用共37017元。

     相关链接
    ·中山詹园万棵水仙绽放迎春 水上舞狮喜迎兔
    ·每个游客都是“国家形象” 旅社倡导文明旅
    ·内地赴日游客创新高关西美食美景热情揽客
    ·春节省港澳游全面告急 旅游过年好火爆
    ·节后赏花线提前热销 错峰出游省钱三成
    ·全国十机场因雨雪关闭 武广高铁晚点
    ·“恐归族”不回家去旅游 引爆春节游尾段报
    ·2011春节省港澳游不涨价 市民钟情旅游过年
    ·网络平台与旅行社相互融合成为趋势 OTA社模
    ·超越平凡!到南非体验“后世界杯”热情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电话:010-63085539 传真:010-63083953
    地址:北京市复兴路65号4楼
    技术支持:中华职工学习网网络中心 北京政产学研资讯技术研究院 京ICP备0911063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