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内各地要在重要口岸、机场、车站、码头及公共场所设立“好客山东”系列文化旅游品牌公益广告。宣传、外经贸、外事、侨务、台办、贸促会等部门和单位,要运用各种平台渠道开展宣传,在对外宣传及重大文化经贸交流活动中使用“好客山东”标识和带有该标识的宣传品、纪念品、名片等。
以“好客山东”为龙头,我省将推出一批个性鲜明城市旅游形象口号和标识,推出一批山东标志性重大旅游节庆活动。在旅游经营领域,培育一批知名企业品牌和服务品牌。同时加强“好客山东”服务质量建设,在全省旅游行业实施旅游服务质量提升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