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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车险“无责不赔”条款应当删除
2011-03-17

  针对近日媒体频频曝光的车险“无责不赔”合同条款[TiaoKuan],中国消费者[XiaoFeiZhe]协会法律与研究部主任陈剑今天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明确表态:保险公司车损险格式合同中关于“无责不赔”条款[TiaoKuan]应当删除,因为它涉嫌减轻或免除了保险公司的义务,加重了消费者[XiaoFeiZhe]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XiaoFeiZhe]主要权利,侵害了消费者[XiaoFeiZhe]合法权益,相关合同条款[TiaoKuan]应该尽快完善。

  陈剑进一步说明,对于购买了“全险”的消费者[XiaoFeiZhe],只要发生事故,且属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保险公司就要赔偿,作为被保险人有直接向所投保的公司提出索赔的权利。不管潜伏在哪类条款[TiaoKuan]之下,都涉嫌不平等条款[TiaoKuan],也与《保险法》和《消费者[XiaoFeiZhe]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精神相悖。

  据陈剑介绍,近年来,在针对“无责不赔”条款[TiaoKuan]的诉讼中,人民法院大多支持消费者[XiaoFeiZhe]的诉求。2011年1月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供该省各级人民法院参照执行。这是全国首次以省高院《讨论纪要》的形式宣布“无责不赔”保险条款[TiaoKuan]无效。此外,重庆市永川区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等诸多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中,均认为该类条款[TiaoKuan]无效,“无责”消费者[XiaoFeiZhe]胜诉。

  另据记者了解,引起舆论广泛关注的“李兴民车险索赔案”,3月1日也以民事调解的形式在云南昆明市五华区法院结案。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欧兰德车主投保的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云南分公司,在3月16日前支付车险消费者[XiaoFeiZhe]在车祸中产生的全部损失(包括律师费)共计9.8万元,由此近期各家媒体热切关注的车险“无责不赔”条款[TiaoKuan]再次以消费者[XiaoFeiZhe]的胜诉而告终

  既然在 “无责不赔”案件的诉讼中,法院大多判消费者[XiaoFeiZhe]胜诉,为什么“无责不赔”条款[TiaoKuan]却在全国20多家保险公司的现行合同中普遍存在?中消协常年法律顾问邱宝昌律师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这是因为违法成本太低所致。邱律师举例说明,比如有1万个消费者[XiaoFeiZhe]购买了“全险”,可实际上只有10人向法院主张权利,这样保险公司可以争取到最大利益。

  现在越来越多“无责不赔”案件中消费者[XiaoFeiZhe]胜诉的事实,向社会传达了这样的信息:投了“全险”的消费者[XiaoFeiZhe],在发生车祸后,可以理直气壮地向自己的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做法正当合法。为此,邱宝昌建议保险公司应当主动删除类似条款[TiaoKuan],并提醒消费者[XiaoFeiZhe]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应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主张自己的权利,用实际行动督促我国保险业法律环境的完善。

    (记者 李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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