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逢汽车[QiChe]3.15,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们感受到:车主的维权意识在提高;厂商车企对于汽车[QiChe]召回也在从“遮遮掩掩的回避”到“大大方方的承担”;但随着汽车[QiChe]产销市场的快速扩张,新车投诉比例惊人增长;投诉领域不再局限于发动机等传统硬件已经扩展到汽车[QiChe]零部件、电子用品、服务质量,汽车[QiChe]投诉趋于复杂化;加价提车风备受质疑……
【汽车[QiChe]三包为何7年难产】
中消协公布的2010年投诉情况显示,投诉量同比上升幅度最大的商品是汽车[QiChe],同比上升51.1%,创历史新高。而汽车[QiChe]“三包”呼吁7年之久还未“开花结果”。面对此起彼伏、家常便饭式的大小召回,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法规保护下,无奈的消费者[XiaoFeiZhe]在维权路上往往处于被动和困境,维权无门之下出现“砸车”等极端行为。纵观欧美及日本等发达国家,虽然目前都没有强制性的汽车[QiChe]"三包"政策和法规。但实质上,现有的保护消费者[XiaoFeiZhe]权益类型的法规,以其快速的处理机制已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而我们虽然现在有《产品质量法》及《消费者[XiaoFeiZhe]权益保护法》。但由于没有相关细则,像"易损件不保修"等具体操作问题一直未明确,同时还容易形成4S店维修的价格垄断,增加消费者[XiaoFeiZhe]的维修支出。经销商、生产厂家以及消费者[XiaoFeiZhe]之间权利与义务不清,消费者[XiaoFeiZhe]索赔无门、维权困难。
汽车[QiChe]“三包”已经刻不容缓!但是政策的出台确实有很大的复杂性,围绕在汽车[QiChe]厂家、经销商以及消费者[XiaoFeiZhe]、有关部门之间的利益纠葛是最大障碍。还有对于改装等“灰色地带”如何界定责任,究竟是消费者[XiaoFeiZhe]自身使用不当还是车辆本身缺陷造成车辆故障,如何界定“三包”范畴都是非常复杂的问题。
【加价售车违法 怎样让紧俏车加不起价来】
对于横行市场的“加价卖车”潜规则,21个城市消协在3.15来临之日联合认定对紧俏车型的“加价售车”系违法行为,实际上是收取商业贿赂。这种做法不但违反了国务院价格监管法规,而且侵犯了正常消费者[XiaoFeiZhe]的合法权益,收取加价款实际上是收取商业贿赂,强制搭售汽车[QiChe]装饰则涉嫌不正当竞争。
汽车[QiChe]加价现象,一方面是受供求关系影响,另一方面,则是人为炒作的结果。“人为炒作”里有厂商和经销商的“饥饿营销”、“捂车惜售”,也有消费者[XiaoFeiZhe]的迎合。汽车[QiChe]经销商利用消费者[XiaoFeiZhe]对紧俏车型急于提车的心理,在指导价外,要求消费者[XiaoFeiZhe]额外再支付一笔费用,不给任何收费凭据,有的还强制加装数万元的装饰,无异于“趁火打劫”。而汽车[QiChe]厂商的集体默许和消费者[XiaoFeiZhe]的迎合纵容,使“见不得光”的加价售车已经公开化、外表合理化。
3月14日,深圳市“严打”加价经销商,开出百万元罚单。22城声明谴责后,部分汽车[QiChe]经销商暂停加价提车避风头,也有经销商无动于衷。面对厂商抬高身价销售或变相加价售车,广大消费者[XiaoFeiZhe]该如何应对?“等”是对付加价的最好办法。不要盲目认为加价的车一定是品质更好、品牌更硬,一定要货比三家,要以理性的消费心态和消费观念去面对变化无常的汽车[QiChe]行情与市场动态,只有这样的理性消费者[XiaoFeiZhe],才能从容面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让再“紧俏”的车型也加不起价来。
【如何让汽车[QiChe]维权变轻松】
汽车[QiChe]业涉及到包括消费者[XiaoFeiZhe]、汽车[QiChe]厂商、经销商在内的多方利益链条,纠纷领域牵扯较广,加上国家关于汽车[QiChe]质量缺少统一的法规,监督制度也难以跟上,车主维权之路坎坷。举证不力、鉴定无门、维权成本高、解决效率低、退车换车难成为汽车[QiChe]投诉公认的“五大难”。
作为汽车[QiChe]用户,最好的维权技巧就是要加强自我保护,努力做到防范在先、维权在后,把消费的风险降到最低。找准厂家、找准经销商,选好车型。在此基础上,签订购销合同,并确保各项手续合法齐全: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三包服务卡和其他文件必须齐全;产品合格证上的号码与汽车[QiChe]的发动机号、车架号必须相符,从出厂日期上判别其是否为积压车;价款应列明车辆交易总价款(光车价或是包牌价)、付款方式和期限;约定车辆交付方式和期限;约定质量纠纷和争议解决方式;约定合同管辖地;售后服务条款应重点列明经销商应承担何种义务。
当汽车[QiChe]出现质量问题,如果厂家久拖或者缺乏解决诚意,用户就要注意收集证据,通过消协调解、媒体投诉、行政申诉、仲裁申诉、法律诉讼等途径合法维权。当用户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要注意不要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