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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车事:警惕轻不获刑为特权醉驾“开恩”(2)
2011-05-26

  ■ 酒精浓度是惟一认定标准 期待更明确司法解释

  据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是犯罪”是每个罪名共用的原则,也就是法律要体现宽严相济。若最高法希望体现宽严相济的原则,把“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驾行为,排除在“危险驾驶罪”之外,就必须公布司法解释,对“醉驾”做出限制性解释:醉驾不仅要达到现行的血液酒精浓度标准,还应强调醉驾有诸如“威胁道路安全”的表现,厘清“醉驾”中普通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区别。

  有媒体记者分析,如果“显著轻微”醉驾者能够取保候审,又不入刑定罪的话,极端情况下可能会出现一种奇怪的现象,就是醉驾者既未被判处拘役,也不会被行政拘留,从拘与不拘的角度来说,这样的处罚比5月1日前还轻。对比,高晓松和北京“醉驾被刑拘”第一人李俊杰, 从检察机关公诉的信息来看,李俊杰虽然醉酒驾车,但却是在民警设卡检查时被查获的,既没有撞人也没有撞车,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59.6mg/100ml。而高晓松不仅酒精含量高达243.04mg/100ml,还致4车追尾、3人受伤。因此,在高院下达指导意见之后,两起案件判决结果的司法裁量更加受人关注。

  无论如何,现在应该尽快量化并明确醉驾入刑的判定标准。最高法应颁布有指导性的案例,对危险驾驶罪的定罪、量刑有一个客观、准确、可操作的标准,以达到严惩醉驾的目的。否则,醉酒入刑在稀释下,就会变成纸老虎,而“酒后驾车”现象很可能再度泛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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