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多来,海宁徐女士都觉得很委屈:自己出于好心在车祸后报警,没想却被误认为是肇事者并被告上了法庭(本报5月5日曾作报道)。昨日,这起案子有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徐女士肇事一案证据不充分,因此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案件回顾 雨夜遇车祸,被告上法庭索赔18万
2010年6月4日上午7点左右,天下着小雨,海宁市区碧云路和水月亭路十字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前后两名骑摩托车的女子几乎同时摔倒在路上。
据位于后面的徐卢琴述说,当时是前面的黎女士先摔倒并晕了过去,然后自己刹车不及也摔倒,事后,她好心拨打了110报警。
不过在今年4月7日,黎女士一纸诉状将徐卢琴告上了法庭,索赔18万余元,理由是交警部门出具的一份事故认定书上有一句“部分事实无法查清”。
庭审焦点 好心救人还是肇事后报警,双方各执一词
6月13日上午9点,该案在海宁法院正式开庭审理。双方的焦点集中在徐卢琴到底是好心救人还是肇事后报警上。
黎女士的辩护律师向法庭提供了9份证据,以此证明徐卢琴撞倒黎女士的可能性很大。黎女士的辩护律师认为,黎女士受伤与徐卢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所以徐卢琴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徐卢琴的辩护律师针锋相对提出了证据和观点,其中包括事发时周围十字路口的监控录像等。不过记者看到,由于事发地点均处于监控死角,监控录像只拍到两车在同一车道同一方向行驶,后车速度较快,事发时的具体情况,监控中并不清晰。
徐卢琴的辩护律师表示交警部门认定事发时两车有距离,事后鉴定发现两车无碰撞和刮擦,因此两车不存在碰撞和刮擦的可能。由此可以看出,小徐当时完全是出于好心救人,而并非肇事后报警。
一审判决 肇事证据不足,不支持索赔
6月13日的第一次开庭,由于案情复杂,法庭并未当庭宣判。
昨天上午9点,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海宁法院正式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由于黎女士无法提供确切证据证明徐卢琴撞倒了自己,因此驳回其诉讼,案件受理费1306元,也由黎女士承担。
对于该判决,法官在判决书中解释说,在黎女士提供的证据里,“事故是由徐卢琴引起的”这一说法理由不充分,难以让人信服,所以法院不支持黎女士的诉请。
法院判决后,记者分别对黎女士和徐卢琴进行了采访。
对于该判决结果,黎女士两眼通红,一言不发。而徐卢琴听完判决书后,眼泪“哗”地流了下来,她哽咽着告诉记者:“做好事反被告上法庭,我一直想不通,但这次判决总算还了我一个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