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二手车当作新车卖给消费者,昨日,仓山一汽车销售公司被仓山区工商局责令赔偿消费者5300元并处以5000元罚款。
5月3日,消费者郑某花5.5万元在仓山一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品牌小轿车,并委托该汽车销售公司代办上牌、缴纳保险和购置税等手续。5月7日,该汽车销售公司将车辆交给郑某。一次刮擦事故后,郑某在处理事故中发现,其所购车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中的被保险人是陈某,并非本人,且投保时间为2011年2月18日,《机动车行驶证》照片中的车辆型号亦与自己所购车子不符。郑某怀疑所购车辆是二手车,8月23日,他向仓山区工商局12315台申诉。
接诉后,仓山区工商局12315台立即调查核实。经查发现,消费者郑某投诉的情况属实,汽车销售公司将二手车当作新车卖给郑某,并隐瞒了事实真相。汽车销售公司对以上行为均予以承认。经调解,汽车销售公司与郑某达成协议,答应一次性赔偿郑某5300元,并对其所购车辆进行全车检测,更换车辆轮胎,此外还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中被保险人姓名和《机动车行驶证》照片等内容进行变更。
仓山区工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汽车销售公司未将车辆的真实情况告知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 记者 王玉萍 通讯员 庄奔马 陈国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