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周女士购买了一辆中档车,与4S店签订了一份合同,并交付5000元定金。同时,双方口头约定交货日期为12月1日。一个月后,却因供货计划原因不能提车。周女士认为,“签了协议,就是对消费者的承诺,这样无限期延后,是非常不负责任的。”她要求4S店退还定金,并支付一定赔偿。但4S店则称他们没有违约,因为购车合同上清晰的规定:在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下、因厂家计划调整、运输等原因不能按时交车的情况下,经销商无需担负任何责任,对消费者也没有索赔义务。
近年来随着各地汽车销量的增长,投诉率也快速递增,其中因为汽车合同产生的纠纷占绝大比例,问题多集中在加价、延期交付、产品质量、订金或预付款退还上。在很多购车合同上都可以见到这样的霸王文字“只修不退”、“不可抗力不担责”、“本合同解释权归销售公司所有”,面对这些霸王条款,买车心切的消费者只有选择忍气吞声。
深圳市消委会曾经做过一份调查显示,在汽车销售行业,问题合同至少占90%以上,九成多汽车合同暗藏霸王条款。去年,湖北武汉市12315受理了千余起汽车投诉,其中一大半直指购车合同的“霸王条款”。浙江台州市有关部门曾对该市391家汽车销售、保养、维修企业的437份汽车格式合同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合同”占了96%以上。
记者特为读者点评一些购车合同中的常见“霸王条款”。
很多合同上都体现这样的意思,厂家的极限责任就是“修理”产品
点评: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质量问题,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不得以说明书为法律依据向本公司提出任何要求
点评:如果说明书的数据、插图及说明中存在错误,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消费者完全可以以说明书中的内容为法律依据向厂商提出要求。
最终解释权归厂家
点评:企业自行解释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解释权应由司法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厂商对易损件不承担质量担保责任
点评:易损件作为汽车产品的一部分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不能因为是易损件就可以逃避法律责任。
进行质量担保而发生的间接损失,生产者不承担责任
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进行质量担保是消费者在购买或使用汽车产品这一消费活动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由此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消费者有权获得赔偿。
只能在指定点维修,否则不承担质量担保责任
点评:汽车产品一旦变为消费品其流动性是难以预料的。因此只要修理厂具备相应资质且没有使原问题扩大,厂家都应承担质量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