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议
专家贾新光:汽车厂家不听话怎么办?所以这个办法应该具有可操作性,权威性,这不同于召回,召回可以企业自愿。
车主陈先生:已经整整过去七年,而整车三包的有效期还是不低于2年或4万公里,标准实在应该提高。
网友大陈:除一个月内退车的不需补偿费用外,其它任何方式的退车补偿公式:[(车价款(元)×行驶里程(km))/1000]×n(0.5%-0.8%)。以一台价格10万行驶5万公里的小车计算,按0.5%折旧则需减2.5万,按0.8%折旧则减4万,比二手车市场的估价还低。
前天,国家质检总局发出了关于召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立法听证会的通知。
这是一份迟到7年的通知。早在2004年底,质检总局就曾就“汽车三包”草案向社会公示并征求意见,但随后一直难产。
一晃七年,中国车市已变了一个天,从“轿车进家庭”潮流初起,迅速进入了汽车社会。“三包”者,即明确家用汽车产品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此次,意见稿终于写上“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总原则。
对于已列入汽车大国的中国来说,每年有近2000万辆汽车的销量,“汽车三包”的出台对于消费者来说已经刻不容缓。
“汽车三包”上升至法规
质检总局表示,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质检总局起草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为提高立法质量,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质检总局法规司将会同质量司,拟于10月下旬在总局举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立法听证会。现面向社会征集听证陈述人参加会议。
与2004年的草案相比,此次”汽车三包“也将由之前的部门规章上升为国务院条例,其法律效力和管理权限都将大幅提升。
据长期关注“汽车三包”的汽车分析师贾新光介绍,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基本上是以2004年的征求意见稿为框架,进行了少量的修改,但是基本框架未变,主要的条文未变,而一些规定更加具体。
例如,2004年稿的第八条:“销售商应当销售经制造商检验合格的产品,同时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汽车产品经过修复,或者办理过任何购车手续的,销售商应当向消费者明示。” 被删去了“汽车产品经过修复,或者办理过任何购车手续的,销售商应当向消费者明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