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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利用虚假诉讼过户车辆 法官:恶意诉讼违法
2011-10-01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北京开始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政策以来,车辆牌照成了稀缺资源,参与摇号又屡摇不中,而又非常想买车的人是越来越多。有人精心研究了调控细则,打起了法院的主意,而法官明确指出,利用诉讼规避车辆限购摇号政策,进行虚假诉讼,是违法的。

  北京海淀法院近期开庭审理了毛先生诉利先生,要求还借款5万元的案件,首先令法官汤民华感到蹊跷的是,被告利先生接到传票后,马上承认借款事实,但提出无钱偿还,有一辆桑塔纳汽车可以抵债。于是法官又联系原告毛先生。

  法官汤民华:把这个方案我打电话告诉毛先生以后,他当时一听想都没想马上就说,“行行行,我觉得这样挺好的,太好了。”当时我们就觉得挺蹊跷,双方调解意愿非常高,调解非常积极,就相关的借款细节分别询问了双方,结果发现双方述说是不一致。于是在法官的进一步缜密询问之下,原告和被告露出了马脚,均承认是虚构了借款关系,想通过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达到车辆过户的目的。

  为什么毛先生和利先生想到了这样的方法,汤法官分析这是钻了法律空子。

  汤民华:《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因法院判决、裁定及个人因婚姻、继承发生财产转移的已注册登记的小客车不适用本细则,有关机关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当事人就利用这条来走诉讼,达到车辆过户的目的,这是一方面的原因。第二方面的原因就是,“新政”实施后每次摇号的比例就越来越低了,就出现了一号难求,有钱也买不到车的局面,有些人想买车苦于无号,想通过提起虚假诉讼,达到车辆过户的目的。

  北京海淀法院已经遇到了多起这样的诉讼,除了像毛先生和利先生这样假借借款合同诉讼的名义,提出以车抵债的情况,还有两种恶意诉讼手段被法官识破。

  汤民华:原被告双方签署车辆买卖合同,原告以买卖合同案由起诉,要求被告履行车辆交付义务,并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原被告双方签署借款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以车辆作为债务担保,被告未依约还款,原告以借款合同案由起诉,直接要求以车辆抵偿金钱债务。

  为了达到车辆过户的目的,当事人是想了各种手段,这样的伎俩又是如何被法官识破的呢?虚构案件,恶意诉讼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

  目前,法官因为在审判实践中遇到了这样的案件,所以对涉及到车辆过户的案件审理格外缜密,伪造证据、对立情绪低、目的性明确等特点都逃不过法官的眼睛。

  汤民华:在庭审中,双方对立情绪较低,调解意向非常高,非常配合法官工作。并明确告知法官想通过车辆清偿债务的调解意向,希望在裁判文书中注明办理车辆过户的相关事宜。第三个特征就是双方提交证据非常完备,对对方证据认可度非常高,有这些可疑之处。

  为保护合法权益、打击非法套利,法院要求法官需将恶意诉讼从正常的案件中甄别出来,仔细询问当事人事实经过,深究细节。制作裁判文书时,审慎落笔,在借款合同纠纷中应当明确债务,判定以金钱作为偿还方式。法院还向当事人送达风险告知书,明确载明此类恶意诉讼将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汤民华:因为虚假诉讼,是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的,本来司法资源是稀缺资源,虚假诉讼就造成了资源的浪费,而且他们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当事人经过法院释明,还坚持提,根据民事诉讼费一百零四条规定,情节严重的,法院可以对个人苛处一万以下罚金,对单位苛处一万以上三十万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拘留都是可以的。

  诉讼是一种非常严肃,想利用法院、规避法律规定,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骗得法律文书,达到目的是行不通的,为了早点获得车牌号,铤而走险违法实在不值得。(记者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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