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商业协会网站发布统计数据称,2009年,我国化妆品销售超过1400亿元,成为仅次于美国和日本的全球第三大化妆品市场。“这样如此庞大的市场,监管它的国家《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却在沿用‘1990年版本’,很多条款已经明显跟不上社会发展和市场要求。”全国人大代表、重医附二院副院长张玲提交建议,呼吁尽快修订这一条例,为“美丽经济”加上“安全锁”。
化妆品不是“零风险”
“瘦脸针”、“干细胞美白针”、“肉毒杆菌去皱纹”……这些日渐“先进”的美容化妆品,眼下受到越来越多女性的追捧。“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任何化妆品都不是‘零风险’的。但很多人对此的认识还不充分。”张玲说,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我国化妆品分为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和特殊用途化妆品。后者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美乳、祛斑、防晒等化妆品,除此之外皆为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过,即使是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也属于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所有化妆品都应先备案再生产
“该《条例》规定,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但对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生产备案并未涉及。相关《实施细则》中虽有规定,备案时间也定为产品投放市场后。”张玲认为。
“2009年4月,强生等公司婴幼儿卫浴产品含致癌物事件发生后,公众对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制度已提出了质疑。”张玲认为,国家应尽快修改这一《条例》,明确规定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时间必须在企业组织生产前,所有化妆品都应进行许可备案,否则不得组织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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