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售卖仿真枪,38岁的玩具商王某被控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在广州越秀法院受审。王某来自河北邯郸,初中文化。据他交代,自己原来在建筑工地打工,后来又转行卖玩具。
据指控,2009年10月19日,王某在广州越秀区大新路鸿发货运公司及一德路果菜西街8号穗港货运中心办理其向他人出售的枪支托运手续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当场在上述地点及其租住的越秀区海珠路79号4楼缴获各种枪支21支。经鉴定,其中13支属于以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2支属于仿真枪、3支属于以电能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2支属于以弹簧性能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1支无法鉴定。
“没想到卖玩具枪会犯法”
当法官询问王某对起诉书有何意见时,他叹了口气说:“怎么说呢,这怎么能算情节严重呢?我卖的是玩具枪,也没造成什么伤害啊!”王某说,他在国际玩具城有个档口,卖些汽车模型、飞机模型以及望远镜什么的。后来,他从一个叫左英(音)的人那里买了些仿真枪,但并没有摆出来卖,有买家过来询问才拿出来。如果买家要求什么型号,他也会打电话问上家有没有这种型号。公诉人问:“你既然认为是玩具枪,为什么不大大方方摆出来卖呢?”王某回答:“我听说这种东西如果被发现是要没收的,但没想到会犯法。我在看守所看法律书,也没写卖玩具枪是犯法的。我没试过这些枪,速度快不快不知道,但认为玩具是伤不了人的。”王某说,这些枪都是塑料弹,跟豆粒般大小。买枪的人有白领,也有家长带着孩子来买的。他会观察买家,觉得长得不像坏人,纯粹是买枪玩的,他就卖;觉得对方不像好人,他就不卖。
鉴于王某一再强调这些枪是“玩具”,公诉人在举证阶段特意详细解释。认为王某犯罪的主要依据是《枪支管理法》和《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只要枪型物品枪口比动能大于1.8J/cm3,具有致伤力,就具备认定枪支的条件。而王某被缴获的枪支中,共有18支的枪口比动能大于1.8J/cm3。“玩具枪”并不是法律概念,是否枪支,主要还是看鉴定结果。另外,王某与买家和卖家都是单线联系的,也没有把枪摆出来卖,其行为具有相对隐蔽性,可见他对于行为的危害程度是知道的。
公诉人建议从轻
法官要求法警将鉴定材料向王某出示,他却说“看不懂”。法官“规劝”他:“你一定要仔细看,这是你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你要知道,非法买卖枪支,情节严重是会被判10年以上的。”王某一听,吓得赶紧仔细看了近10分钟,而旁听的女家属更是直掉眼泪。
辩论阶段,王某说:“卖枪的人不是我主动找的,是他看到我档口里卖的东西,便问我要不要枪,我没有故意要卖这些东西。鉴定结论说我卖的枪有致伤力,可两块钱的玩具枪打到眼睛上还有致伤力呢。既然鉴定结果是如此,我也就没什么可说的了。”公诉人指出,买卖枪支是行为犯罪,王某买卖枪支的数量已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而不是看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是,王某毕竟是做玩具生意的,买卖的也不是军用枪支,具有一定的玩具性质,建议法庭予以从轻考虑。法官表示,因该案涉及重罪,须由合议庭进行合议,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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