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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致函国家发改委建议查处机票集体涨价——中图社
2009-05-25

  “国内多家航空公司集体涨价行为涉嫌违法,也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建议贵司对航空公司机票同时涨价行为进行反垄断调查和价格违法的调查,并做出相应处理”。今天上午,北京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邱宝昌律师,向国家发改委价检司及李镭司长发出建议函,要求对多家航空公司机票集体涨价行为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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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前,尽管民航总局在3月20日澄清:“民航国内航线运价政策无任何变化。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在发布运价系统停机维护通知时表述错误”,但就在民航总局表态1个月后,4月20日,涨价传言真的变成了事实。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邱律师指出,航空企业在航空运输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提高机票价格,这种行为本无可厚非,是符合市场规律的。但由国内多家航空同时统一上调价格行为,不仅限制或排除了航空市场的竞争,也损害了消费者权益。这种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价格法》的规定。《反垄断法》中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而目前5大航空公司的机票同时统一涨价的行为符合关于达成垄断协议的规定。另外,我国《价格法》中也规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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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次多家航空公司票价上涨不排除是经过航空公司协商的结果”,邱律师在给发改委的建议函中说,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早在3月份下发通知,也有散布制造价格预期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的相关规定。这种涨价行为不符合市场规律,破坏竞争秩序,不利于航空业的发展。邱律师因此建议价检司对航空公司机票同时涨价行为进行反垄断调查和价格违法的调查,并做出相应处理,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据了解,根据《反垄断法》第46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记者杨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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