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9月29日,外经贸部发布2002年第23号公告,决定终止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饲料级L-赖氨酸盐酸盐的反倾销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外经贸部于2001年6月19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饲料级L-赖氨酸盐酸盐进行反倾销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29224110、29224190”。外经贸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贸委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外经贸部初裁决定确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初裁决定确定被调查产品对国内相关产业未造成实质损害或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据此,外经贸部发布公告,决定终止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饲料级L-赖氨酸盐酸盐的反倾销调查。 (信息来源:外经贸办公厅子站)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