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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布《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 |
2009-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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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境外投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商务部在广泛征求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及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明确了国内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核准机关、核准内容,核准程序,申请材料;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的地位和作用;明确了商务部将运用电子政务手段实行网上申报和批准证书发放,进一步推进对外投资便利化。
《规定》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体现了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平等原则。《规定》第二条明确指出“国家支持和鼓励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在具体条款中也未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做出不同规定,从而保证了各种所有制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过程中享受同等待遇。
二是体现了市场化原则、投资体制改革的精神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规定》第五条要求,“国内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在经济、技术上是否可行,由企业自行负责。”在核准内容上,明确要求有关核准机关主要从国别(地区)投资环境、国别(地区)安全状况、投资所在国(地区)与我国的政治经济关系、境外投资导向政策、国别(地区)合理布局、履行有关国际协定的义务、 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把握与核准,取消了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这样规定,符合“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切实落实了企业投资自主权,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具体体现。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三是体现了便利化原则。商务部对地方企业在135个国家投资开办企业的核准事项,委托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实施,下放了审批权限;将企业申报材料由10项减至5项;明确将推行电子政务,实行网上申报和批准证书的发放。
四是体现了健全对境外投资监管机制的要求。《规定》第十五条要求,获得批准的国内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参加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经批准开办的境外企业在当地注册后,应将注册文件报商务部备案,并向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报到登记。
此项规定的出台,是商务部落实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转变政府职能的具体步骤,有利于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水平,为境外投资管理的顺利实施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对于建立法制健全、审批科学、监管高效、服务到位、促进和保障有力的境外投资管理体制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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