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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布施行《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暂行办法》 |
2009-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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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应对突发事件,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商务部于11月3日以2003年第7号部长令公布了《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共8章42条,对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的定义与分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报告与信息发布、应急处理、监督管理、罚则等作了详细规定。
《办法》规定市场异常波动分为两级,一级是指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场异常波动;二级是指发生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范围或一个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的市场异常波动。《办法》要求各地制定市场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必要的物资储备和投放网络,建立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监测预警系统,及时、全面、准确地报告和发布市场异常波动信息。
《办法》规定的市场异常波动的应急处理措施主要有:一是通过及时向社会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引导消费;二是通过大型流通企业已建立起来的供应链、连锁网络组织应急商品投放市场;三是区域之间进行应急商品余缺调剂;四是动用国家和地方应急商品储备;五是在国内资源不足时迅速组织进口等。
制定《办法》,是贯彻全国防治非典工作会议精神,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建立长效机制的需要;是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需要;也是政府转变职能和依法行政的需要。《办法》的公布,对有效监测、及时控制和消除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满足居民日常基本生活需要,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商务部新闻办公室
200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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