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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对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 |
2009-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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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月31日,商务部发布2003年第40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Purified Anhydride,简称PA)的终裁决定,以及对该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应国内产业申请,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2年3月6日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并于2003年1月7日决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在本案调查期间内,经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批准,由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和调查结果,商务部作出终裁决定,即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被调查产品对国内邻苯二甲酸酐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同时被调查产品倾销与国内产业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商务部公告,进口经营者自2003年8月31日起,进口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邻苯二甲酸酐(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29173500),应依据终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反倾销税率(0%——66%不等)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该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3年8月31日起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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