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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2年度《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的说明 |
2009-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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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5月20日,商务部发布了2002年度《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介绍了我国18个主要贸易伙伴的贸易和投资环境、存在的主要贸易和投资壁垒以及我国政府的应对措施。
《报告》是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的有关规定,在有关政府部门(包括我国驻外经商机构)、行业中介组织和广大企业的积极配合下编写完成的。这是我国第一次发布关于主要贸易伙伴贸易投资环境的报告。
一、《报告》的背景及目的
随着我国出口贸易的不断发展和“走出去”战略的逐步实施,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置身于国际竞争之中。为帮助我国从事或有意从事对外贸易和投资的企业及组织了解和熟悉国外市场的竞争环境,规避和防范经营风险,提高对违反国际规则的贸易政策措施的鉴别和应对能力,自由、平等地参与国际竞争,同时也为做好调查和应对国外贸易投资壁垒工作,根据《对外贸易法》、《货物进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商务部收集和整理了各方面信息,编写和发布了《报告》。
2002年度《报告》是中国政府首次发布的介绍我国贸易伙伴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投资等领域的管理制度及具体做法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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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告》的内容
根据2001年和2002年我国对世界各国的出口量以及近年我对其出口贸易的发展势头,2002年的《报告》选取了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菲律宾、韩国、马来西亚、日本、沙特阿拉伯、泰国、印度、印度尼西亚、越南、俄罗斯、欧盟、加拿大、美国、墨西哥、巴西、澳大利亚和南非等18个贸易伙伴。2002年,我国对上述贸易伙伴的出口额占我国出口总额的68.7%。
《报告》关于各个贸易伙伴贸易和投资环境内容介绍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2002年我国与该贸易伙伴双边贸易和投资概况。
(二)该贸易伙伴进出口贸易管理体制概述,包括涉及进出口贸易管理的基本法律体系、管理进出口贸易的政府部门及其主要职能等。对于有些贸易伙伴,还有选择地介绍了一些重要的非官方贸易机构或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三)在与该贸易伙伴开展经贸活动中,我国企业遭遇的对方实施的各种壁垒限制及我国开展的应对工作情况。
三、《报告》对贸易壁垒和投资壁垒的定义和分类
在对大量国外贸易和投资壁垒进行分析、总结和归纳的基础上,《报告》对贸易壁垒和投资壁垒的存在形式和领域进行了初步定义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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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贸易壁垒的定义和分类
1. 关于贸易壁垒的定义
原外经贸部于2002年9月发布的《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原外经贸部令二OO二年第31号,以下简称《规则》)是我国目前贸易壁垒调查工作的基本规范。参照《规则》,《报告》将贸易壁垒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
“作为”形式的贸易壁垒措施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该措施违反该国(地区)与我国共同参加的多边贸易条约或与我国签订的双边贸易协定。
(2)该措施对我国产品或服务进入该国(地区)市场或第三国(地区)市场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合理的阻碍或限制。
(3)该措施对我国产品或服务在该国(地区)市场或第三国(地区)市场的竞争力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合理的损害。
“不作为”形式的贸易壁垒为:“外国(地区)政府未能履行与我国共同参加的多边贸易条约或与我国签订的双边贸易协定规定的义务。”
2. 贸易壁垒的分类
《报告》将贸易壁垒主要分为13个类别,分别为:
(1)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
在关税与关税管理措施中存在多种形式的贸易壁垒。比如关税高峰,即在总体关税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少数产品维持的高关税税率;关税税率达到15%或平均关税水平的3倍以上都可以认为是关税高峰。又如关税升级,即随着进口产品加工深度的提高而增加其关税税率,其通常做法是对某一特定产业使用的进口原材料设置较低的关税,甚至是零税率,而随着加工程度的提高,相应地提高半成品、制成品的关税税率,以达到限制附加值较高的半成品和制成品进口的效果。在关税配额管理中也可能存在一些壁垒,如在配额量的确定、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的某些不合理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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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口限制
一些国家常利用进口限制措施设置贸易壁垒。例如,一些国家超出WTO规则相关例外条款(如《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规定的一般例外、第21条规定的安全例外等)或双边经贸协定例外规定,实施的不合理进口禁令;又如,一些国家实施的不合理进口许可制度。
(3)通关环节壁垒
通关环节壁垒形式多样,比如,进口国有关当局要求进口商办理通关手续时,提供非常复杂或难以获得的资料,甚至商业秘密资料,从而增加进口产品的成本,影响其顺利进入进口国市场;通关程序耗时冗长,使得应季的进口产品(如应季服装、农产品尤其是新鲜农产品等)失去贸易机会;对进口产品征收不合理的海关税费。
(4)对进口产品征收歧视性的国内税费
如果一国专门针对进口产品或其衍生产品征收国内税费,或对进口产品征收高于国内产品的国内税费,则构成贸易壁垒。
(5)技术性贸易壁垒
技术性贸易壁垒是不合理的技术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对制定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规定了若干原则,如制定技术法规和标准需遵守贸易影响最小化、非歧视性(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与国际标准协调一致和等效性原则,制定合格评定程序需遵守相互认可和透明度等原则。如一国制定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违反以上原则,对其他国家(地区)的产品进入其市场造成了不合理的限制,则构成了贸易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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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以下简称“SPS措施”)指一国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免受虫害或病害、带病有机体或致病有机体的传入、繁殖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等而采取的所有措施,具体包括所有相关的法律、法令、法规、要求和程序,特别是最终产品标准;工序和生产方法;检验、检疫、检查、出证和批准程序;各种检疫处理,包括与动物或植物运输有关的或与在运输过程中为维持动植物生存所需物质有关的要求;有关统计方法、抽样程序和风险评估方法的规定;与食品安全直接有关的包装和标签要求等。
根据WTO《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WTO成员制定和实施SPS措施必须遵循科学性、等效性、与国际标准协调一致、风险评估、透明度、SPS措施等效性、对贸易影响最小化和动植物疫情区域化等原则。如一国制定的SPS措施不符合以上原则,则构成贸易壁垒。
(7)贸易救济措施
贸易救济措施包括对进口产品实施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WTO的有关协议对如何实施各种贸易救济措施做出了规定。如一国未能遵守WTO有关协议规定,不合理地使用或滥用这些救济措施,即构成贸易壁垒。在实践中,贸易救济措施中存在的贸易壁垒主要包括调查程序不透明、针对中国出口产品滥用所谓“非市场经济”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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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中对进口产品的歧视主要表现为:违反最惠国待遇,对不同国家的产品采取差别待遇,从而构成对特定国家产品的歧视;违反国民待遇原则,使进口产品无法与国产品进行公平竞争;利用不透明的政府采购程序限制进口产品参与竞争。
(9)出口限制措施
如一国通过本国国内立法上的治外法权条款限制或阻碍其他国家与第三国的贸易,或以所谓安全为由实施不合理的出口管制,即构成贸易壁垒。
(10)补贴
如一国违反WTO有关规定,实施具有刺激出口作用的补贴,或采用进口替代补贴抑制进口,或采用其他具有跨境影响的补贴,则构成贸易壁垒。
(11)服务贸易壁垒
服务贸易壁垒主要是指WTO成员未能履行其在服务贸易减让表中的具体承诺,或实施不符合《服务贸易总协定》有关规定的各种做法或措施。比如,服务准入条件过于苛刻或缺乏透明度;准入审批程序冗长;对国外服务供应商的经营设置各种形式的限制,或增加其经营负担;制定各种不合理的禁止或限制措施,使国外服务供应商处于不利竞争地位。
(12)知识产权保护
如一国对进口产品的知识产权缺乏有效保护,或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名对进口国外产品设置障碍,则构成贸易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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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其他壁垒
其他壁垒指难以归入以上各类的,具有贸易扭曲效果的措施或做法。
(二)关于投资壁垒的定义和分类
1. 投资壁垒的定义
《报告》主要参照WTO规则和有关多双边协定对投资壁垒进行定义和分类。与对贸易壁垒的界定类似,《报告》将投资壁垒也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
“作为”形式的投资壁垒措施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违反该国(地区)与我国共同参加的与投资有关的多边条约或与我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2)对来自于我国的投资进入或退出该国(地区)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合理的阻碍或限制。
(3)对我国在该国投资所设经营实体的经营活动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合理的损害。
《报告》将“不作为”形式的投资壁垒定义为:“外国(地区)政府未履行与我国共同参加的多边投资条约或与我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规定义务的,也视为投资壁垒。”
2. 投资壁垒的分类
《报告》将投资壁垒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1)投资准入壁垒
投资准入壁垒是指资本输入国为了限制外资的进入,保护本国产业,在投资准入环节设置的不合理限制措施。投资准入壁垒主要表现为:禁止、限制外国投资的领域过于宽泛,或不合理地限制了外国投资的进入;WTO成员未按照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的有关规定向外国投资开放某些特定领域;通过立法上的治外法权条款,为其他国家对第三国的投资设置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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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经营壁垒
投资经营壁垒是指资本输入国从产、供、销、人、财、物等多个方面,对外资企业的经营活动设置的不合理限制措施。投资经营壁垒主要表现为:规定国产化或当地含量要求、贸易平衡要求、限制产量的要求、用汇限制、出口比例要求。
(3)投资退出壁垒
投资退出壁垒是指资本输入国为了限制外国投资退出、限制外资企业利润离境,或在外国投资退出时谋求不合理的本国利益,在投资退出环节设置的不合理限制措施。投资退出壁垒使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利益难以充分实现。
另外,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将“商业存在”规定为服务贸易的一种方式。在实践中,以商业存在的方式提供服务往往需要通过投资的形式实现,因而针对服务贸易商业存在设置的某些投资限制,既可以归于服务贸易壁垒,也可以视为投资壁垒。为使《报告》对壁垒的分类与WTO相关规则相协调,我们将涉及服务贸易商业存在的投资限制归于服务贸易壁垒。
四、其他国家编写《报告》的基本情况
除我国外,目前有5个WTO成员定期发布关于其他国家/地区的贸易和投资壁垒的报告。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自1986年起每年编写并发布《国外贸易壁垒国别评估报告》,至2003年已发布了17期。欧盟欧委会自1986年起每年编写并发布《美国贸易和投资壁垒报告》;此外,欧委会还建有“市场准入数据库”,分国别和部门介绍各国的贸易壁垒情况。加拿大外交与国贸部自1998年起每年编写并发布《打开通向世界之门--加拿大国际市场准入关注重点》。日本经济产业省自1992年起每年编写并发布《日本主要贸易伙伴贸易政策与WTO规则一致性报告》。韩国自1998年起每年编写并发布《国别通商环境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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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国家有关报告的主要内容都是介绍和评估其他国家(地区)存在的主要贸易和投资壁垒,以及本国(地区)在消除外国贸易和投资壁垒,促进外国(地区)改善市场准入条件方面的努力和进展。从实践中看,这些报告对于帮助企业了解国外市场情况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五、关于我国企业应对国外贸易和投资壁垒的建议
世界贸易组织(WTO)及其前身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长期以来一直致力于通过制定多边贸易规则,削减各国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促进贸易自由发展,以推动形成更加开放、公正、公平的国际贸易环境。在WTO规则的框架下,关税等传统贸易保护手段的作用正日益削弱,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传统贸易救济手段的使用也得到较为严格的规范,WTO规则对与贸易有关的投资管理及知识产权保护做了较全面的规范和约束。但在实践中,形形色色的非关税贸易壁垒措施依然存在,贸易保护主义时有抬头。技术标准、检验检疫措施、知识产权、通关程序要求、环保和劳工标准等等对我进一步扩大出口的制约作用呈现上升趋势。这些壁垒措施隐蔽性强,涉及面广,且缺乏多边贸易规则的有效制约,正越来越成为部分WTO成员用以抑制从我进口的重要手段。
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公平的国际贸易环境不会因为我国加入WTO而从天而降,我们只有充分运用有关WTO规则和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付出艰苦、细致的工作,才能实现这种公平的国际贸易环境,为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发展铺平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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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生产技术水平不断提高,我出口产品竞争继续加强,更多的企业在出口贸易和对外投资中可能将直面各种壁垒措施,广大企业应提高识别壁垒措施的能力,理性看待,及时通过中介组织或直接向商务部负责壁垒调查工作的单位通报,也可根据《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向商务部提出壁垒调查申请。
商务部将在今年《报告》的基础上,继续广泛收集我国产业在海外市场上遭遇的不公平待遇信息,每年编写并发布《报告》。随着我国对外贸易和投资的发展,今后的《报告》将逐步评估更多的贸易伙伴的贸易投资环境,以更全面地反映我国的对外贸易环境,为中国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更多的帮助。
(信息来源:商务部办公厅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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