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16日,商务部发布2003年第8号公告,公布了对进口产品丁苯橡胶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并决定对该被调查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2002年3月19日,根据原外经贸部2001年第21号公告,国家有关部门开始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作出了初裁决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和有关规定,《公告》决定自2003年4月1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该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40021911;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40021912;其他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40021919)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信息来源:商务部办公厅子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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