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唯一综合性国家图鉴社)

印象中国   国家礼仪   中国特色   国家记忆   全民学习   图文聚焦   中图消息   政策法规
国图工程   国礼系列   图鉴国情   图鉴国史   图解国学   合作单位   合作媒体   办事指南
图鉴精品   国礼品鉴   国情集萃   国史系列   国学精华   中图推荐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首页
当前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 中图社消息 > 行业消息 > 商贸消息 >
   中图推荐
政治人物:胡
胡锦涛,现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国共
·政治人物:吴邦国
·政治人物:温家宝
·2009年8月 国内时事新闻
中国特色总网
推荐内容
热点内容
商务部公布对进口丙烯酸酯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
2009-08-27
  

  2003年4月10日,商务部发布2003年第3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以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应国内产业申请,2001年10月10日,原外经贸部公告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并于2002年12月5日初裁决定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在本案的调查期限内,经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2003年4月10日,商务部根据最终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作出了终裁决定。商务部裁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和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经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公告》,自2003年4月1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29161200)时,应依据终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反倾销税率(2%--49%不等)向中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该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3年4月10日起5年。

  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步裁定提供的现金保证金,按公告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提供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现金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 tujian.org

  (信息来源:外经贸部办公厅子站)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上一篇:3月份机电产品进出口均创历史新高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链接
    ·商务部公布对进口丙烯酸酯反倾销调查的终裁
    ·3月份机电产品进出口均创历史新高
    ·商务部举办第一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
    ·2003年1-3月全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情况
    ·对外援助培训
    ·世界经济贸易大事记
    ·政研室数据库统计资料
    ·商务部公布对进口丁苯橡胶反倾销调查的初裁
    ·关于做好2003年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经营资格年
    ·欧盟接受我方建议,降低草药制品市场准入条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电话:010-63085539 88202885-8028 传真:010-63083953
    地址:北京市复兴路甲38号西座10层
    技术支持:中华职工学习网网络中心 北京政产学研资讯技术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