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2月21日至22日,中国和印度两国代表团在北京就相互适用《曼谷协定》问题进行了双边磋商,经过坦诚友好和建设性的讨论协商,成功地达成了双边协议,协议规定中印将于2003年内尽快相互适用《曼谷协定》。这标志着中国和印度将根据《曼谷协定》的规定,相互提供比最惠国税率更为优惠的关税待遇,从而进一步减少贸易障碍,促进双边贸易的增长。 《曼谷协定》签订于1975年,全称为《亚太经社会发展中成员国贸易谈判第一协定》。该协定是在联合国亚太经社会(ESCAP)主持下,在发展中成员国之间达成的以相互提供优惠关税和非关税减让为主要内容的贸易优惠安排。现有成员国为印度、韩国、孟加拉、斯里兰卡、老挝和中国。 (信息来源:外经贸部国际司子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