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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规定任何人不得干涉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2009-04-24
        国务院法制办24日发出通知,对《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草案中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召回食品的处理、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的处置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草案强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进货票据保留两年以上

  草案指出,食品经营企业依照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对依照食品安全法被召回的食品,草案要求,食品生产者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召回的食品通过修改标签、标识、说明书等补救措施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食品生产者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后继续销售。

  安全事故两小时内报告

  草案指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5月4日前,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国务院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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