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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加强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管理工作
2009-05-20
  为认真贯彻执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管理,规范演出市场经营秩序,7月14日, 文化部下发了《关于加强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演出经纪机构资质、演出内容、外国和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和个人资信、举办单位与委托、投资单位权利义务关系的审核,加强对巡回演出的监督管理,大力加强演出活动的现场监管,建立演出市场信息通报制度和信用档案制度。《通知》明确了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2年以上但没有实际举办营业性演出经历的演出经纪机构,不得举办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返场加唱、加演的节目必须与正式演出的节目一并报批。

  《通知》指出,依法规范演出经营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的演出项目,应当要求举办单位附送相关合同文件,合同中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应当符合《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谁申办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演出经纪机构与委托、投资单位等演出活动关联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通知》强调,涉外及涉港澳台巡回演出的举办单位要切实履行演出的申报(备案)、节目安排、安全保障、全程监管等责任,不得以委托承办、协作举办等名义将责任转交演出所在地承办、协作单位,承办、协作单位不得超越权限履行本应由举办单位履行的责任、义务。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巡回演出增加演出地的备案工作,确保演出内容不变,举办单位不变;要提高服务意识,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承接单位,不得擅自增加备案条件,材料齐全的,应当及时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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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要求,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及时将演出批准文件通过网上公示、公文抄送等方式告知演出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演出批准文件应当包括演出名称、演出团体或个人、演出时间、演出地点、节目内容以及演出活动举办单位等内容。演出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演出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及时将演出情况报告上级文化行政部门。演出举办单位必须于演出日期3日前持演出活动批准文件到演出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通知》强调,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业剧场、体育场(馆)、歌舞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公园、景区等各类演出场所演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在专业剧场、体育场(馆)以及临时搭建舞台、看台举办的非定点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要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在歌舞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举办的定点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举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文化行政部门和执法机构的现场监管工作。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制作营业性演出现场监督检查记录表,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和被监督检查单位签字存档。

  另外,为加强对本地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的资料收集和信息提交工作,文化部要求加快全国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公示系统建设进程。建立全国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基础数据库和信用档案库,建立由文化行政部门、专家学者、新闻媒体、行业协会、消费者等共同组成的演出市场监督体系,探索试行演出经营主体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加强对演出经营活动的监督。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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