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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管理 |
2009-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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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外联局在京组织召开了重点地区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管理工作座谈会。会议通报了近期演出市场特别是涉外演出市场的有关案件查处情况,交流了各地加强涉外演出市场管理的办法、措施和经验,就加强和改进涉外演出管理、规范演出市场经营秩序进行了研究部署。来自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等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机构,演出协会,在京部分演出经纪公司、演出场所的40余人参加了座谈会。
近年来,演出市场呈现出继续平稳发展的态势。新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大大降低了演出市场门坎,放宽了市场准入,简化了审批手续,打破了部门、地区和所有制壁垒,演出市场逐步繁荣,市场秩序逐步规范,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格局逐步形成。与此同时,涉外及涉港澳台演出活动大幅增加,监管任务十分繁重。近一段时期以来,少数地方发生了一些违法违规的涉外及涉港澳台演出案件,扰乱了演出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为确保演出市场平稳发展,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审核和监管工作。
会议就文化部草拟的《关于加强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讨论。这个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强演出报批审核工作。加强对营业性演出内容的审核,包括加唱、加演的节目也应与正式演出节目单一起报批。报送视听资料应当包括演出剧(节)目的全场录音录像资料,摘选部分片段报审的不予批准。加强对境外文艺表演团体及个人资信的审核,文化外事部门要通过驻外使领馆进行关注,业务审批部门要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进行了解,严格事前审核把关。依法加强对举办单位与委托、投资单位权利义务关系的监管。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演出经纪机构应当直接与演出方(演员或签约公司、演出团体)、演出场所、票务公司等演出活动关联方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二是加强演出活动现场监管工作。演出审批部门要将涉外及涉港澳台演出审批文件(附演出节目单)通过网上公示、抄送等方式,及时告知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及执法机构;演出结束后3日内,县级文化市场执法机构要将演出概况告知演出审批部门。举办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的经纪机构应当于演出3日前持演出活动审批文件到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举办单位应当向文化行政部门和执法机构提供执勤证件。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市场执法机构要制作营业性演出监督检查记录表,将历次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予以记录,并签字存档。
三是建立演出市场长效管理机制。建立由文化行政部门、消费者、新闻媒体、行业组织等组成的演出市场监督体系,加强对各类演出活动的日常监督。建立全国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和个人基础数据库和信用记录库,加强境外文艺表演团体和个人信用档案管理,建立演出市场信用档案,探索试行演出经营主体信用等级星级评定制度。
与会者在讨论中认为,文件草案的基本精神切合当前市场状况,应尽快下发执行,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议要求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机构要认真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细化落实国家发改委、文化部等九部委《关于构建合理演出市场供应体系,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的若干意见》,正确处理好改革开放与加强监管、行政许可与行政执法、涉外演出与国内演出的关系,推进演出市场的繁荣发展。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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