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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章委员:非遗保护立法迫在眉睫 |
2009-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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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未得到有效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快速消失,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件长期性的需要人们一代一代做下去的事情,仅靠调动积极性和应急性措施是远远不够的。”政协委员、中国艺术研究院院长兼党委书记、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主任王文章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王文章是十一届全国政协的新委员,他向大会递交的第一个提案,选择了和他的本职工作密切相关,同时也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他建议全国人大尽快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列入立法规划重点项目,以加快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立法进程,改变目前这一领域立法滞后的现状。
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同年12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这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首次就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发布的权威指导意见,在指导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毕竟行政性法规不能代替法律,人大立法仍然是十分必要的。
王文章委员对记者介绍说,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政府主导、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推动下,已进入全面的整体性保护阶段,整体规划明确,保护措施得当。整个工作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但是,已经取得的进展与建立起科学、规范、持久、具有完整体系的保护制度距离尚远。现在的保护工作,各地重视程度不一,进展不平衡;重申报、轻保护现象比较普遍,有的保护项目目的不明确;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和传承规律缺乏了解,有的保护方式欠科学。此外,几年来一直存在的人员队伍建设以及经费困难的问题仍没有得到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三十二届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公约建议各国加强立法,建立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机制。次年8月,我国加入这一《公约》,成为较早加入该《公约》的国家之一。从世界各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情况来看,大都十分重视以立法的形式进行保护。如日本在1950年5月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无形文化遗产的范畴,并把无形文化遗产确立为国家法律保护的对象。韩国在1962年1月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其中包括了“无形文化财”的保护,目前韩国已据此公布了100多项国家级“无形文化财”加以保护。
王文章委员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在我国的提出只有几年的时间,它的形态、构成、价值、意义、本质、规律,都仍然处在科学阐释和界定的过程中,这给立法保护带来一定的困难。但同时,我国50多年来对传统文化遗产和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的经验、国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经验,特别是我国近年来保护工作的实践,都为立法提供了基础。立法涉及到的一些难点,如语言的保护、民间信仰项目的保护等,也都可以通过深入调研,在总结实践经验及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加以科学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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