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表6 1992-1996年中国参加联合国常规武器转让登记进口情况
装备种类
|
1992
|
1993
|
1994
|
1995
|
1996
|
总计
|
作战坦克
|
|
|
|
|
|
|
装甲战车
|
|
|
|
|
|
|
大口径火炮
|
|
|
|
|
|
|
作战飞机
|
26
|
|
|
|
22
|
48
|
攻击直升机
|
|
|
|
|
|
|
军舰
|
|
1
|
|
1
|
|
2
|
导弹及发射架
|
144
|
|
|
|
|
144
|
tujian.org
1997年10月,中国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规定中国的武器出口实行许可证制度,境内一切军品转让均由政府授权的部门和经政府批准注册的公司对外经营,这些部门和公司须严格按照政府批准的项目从事经营活动。军品转让合同,需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生效,重大武器的出口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
中国对导弹转让历来持十分慎重和负责的态度。中国不是《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MTCR)的成员国,没有参加这一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但基于在防扩散方面的一贯立场和有关武器出口的原则,中国政府于1992年2月承诺遵守《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当时的准则和参数。1994年10月,中方重申这一承诺,承担了不出口内在性能至少达到300公里射程和500公斤有效载荷的地对地导弹的义务。中国根据上述政策,对导弹及相关物项的出口实行严格、有效的控制,从未做过违反承诺的事情。
中国在防扩散及军事装备转让方面所坚持的原则和做法,有助于推动国际军控与裁军沿着健康的方向发展,也有利于维护世界和平和地区稳定。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一九九八年七月-北京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